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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集团造富潮背后:子公司百余人遭退股
http://www.cww.net.cn 2010年10月22日 08:21 第一财经日报
作 者:朱宗文
2000年3月30日,广州市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关于企业改革,部署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意见》,提出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以及部分国企转让(出售)等方式。并以《关于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无线电集团定为重点改制企业名单。 作为广州市首先转制的17家企业之一,无线电集团把其下属的四个部门分别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原军工通信总公司转股份制改名为海格通信。 “海格通信当时把设计所、试制工段、总装车间、物资处和销售部门整合一起组成威信通信公司,1998年威信通信公司与海华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组成军工总公司,2000年时注册更名为海格通信。”梁妙明告诉记者。 梁妙明还透露,广电地产的前身实际上是750厂的维修组。 本报记者了解到,2000年时,海格通信和广电地产先后开始了在无线电集团内部的招股工作。 本报记者从一位退休职工处获得的保存至今的2000年广电地产招股说明书中看到,该说明书中对招股对象、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认购数量条款中规定“向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倾斜,同时要求集团公司领导、房地产公司现决策层和经理层人员,相对持较大的股份,拉开与一般员工的差距,以增强员工转制的信心”。 员工的退股困惑 “无线电集团当时有1000多名职工,退休退养的不准购买,最后有700多人自愿购买了股份。”梁妙明透露。 记者了解到,包括梁妙明等2000年前退休退养而没有购买到股权的一些退休老职工至今还在为股份一事奔走。 2008年初,梁妙明向广州市萝岗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海格通信和海格通信工会委员会告上法庭,提出“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原有的62473.6股股份(含扩股)”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海格通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通知我,必须将股权如数转让给被告持股管理委员会,否则将停发红利和股金。迫于无奈,我只好就范与员工持股会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我对法律的逐步了解认为,被告此项行为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以便开始了维权诉讼。”梁妙明告诉记者。 但是,最终梁妙明与其他几位原告一样,并没有获得期望的结果,萝岗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都判决他们败诉。 广州市中院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份额缴纳出资,登记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中。梁妙明是以员工身份认购股份的,先交付资金于工会持股会,工会再向海格通信出资,工会才是股东。所以本案并不适用于公司法;中院同时认为,持股会章程是经无线电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会议决议通过的,后又经海格通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因此,上述章程具有出资契约性质,对持股员工有约束力。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认为,持股会章程和公司法里所说的章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法里所称的“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而持股会的章程是海格通信与持股职工之间形成的一种内部契约,其适用对象是持股职工,而非公司组织及活动。 不过,无线电集团持股会章程是神秘的。 记者发现,广电地产招股说明书中对退股条件没有说明。 而在另一份日期为2000年4月12日的无线电集团员工持股会章程中,记者在第十九条见到了退股的说明。“本会持股人因退休原因与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可按自愿原则,允许转让或保留其所持有的股份,即曾担任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务,曾参与股份所属公司经营决策并对其经营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本持股会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允许保留5年的持有期;其他有关人员及普通员工经本人申请,本持股会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允许保留3年的持有期。保留期满,必须予以转让。”
编 辑:徐亮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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