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杜娟 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以后,工信部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续发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软[2009]115号),要求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
在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过程中,工信部做出四点要求,第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第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第三,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第四,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含电子版)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通知》特别提到,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同时,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