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京华时报 袁国礼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手机广告中‘待机时间’的审查提示”,指出一些手机广告对于超长待机的宣传,存在未明示数据来源等问题,此类广告今后须明示数据的来源。
近日,一些手机广告中的超长待机时间宣传,如待机“58”天、“26”天等,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市工商局对这些广告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这些待机时间的数据,都是在特定实验室环境下的检测结果,但实际使用中的客观原因不同,所能达到的待机时间与实验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但在广告中,并未对这些情况做出明确说明。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等。
昨天,市工商局表示,有关单位在发布此类广告时要认真审查广告的证明文件,如果“待机时间”是实验数据,须在广告中明确表明数据的来源,明示该数据是在实验室条件下的测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