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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NGN后中国的电信监管策略
2007年3月21日 10:44    通信世界网    评论()    阅读:
作 者:吕军  

    2.2政策方面

    1999年,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向信息产业部、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1999]82号),用于防止出现大规模的重复建设。在该政策出台后的7年里,信息技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NGN技术理念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以往通过不同线路资源提供不同业务的模式,而且可以在现有的传输线路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技术改造,实现对综合业务的支持,从而避免重复建设问题。但现阶段,主管部门仍旧根据该政策的规定,把“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2],作为业务管理的底线,形成基于信息内容的业务融合发展的主要障碍。

    2.3安全方面

    随着融合业务的出现,将使目前的用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收信息,也可以使用户通过不同的运营模式得到电信业务服务。这将导致现有的信息接受的主体更为广泛,同时信息服务提供的主体也会进一步增加。信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提供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对信息制作和传播的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现阶段,中国对信息内容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尚不完善,对多数信息内容均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进行管理,过分地强调了公益性事业安全的要求,忽略了经营性产业发展和用户对信息内容的多样性需求,影响了基于信息内容的NGN融合业务的推广。

    3.电信企业向全业务发展的趋势

    在目前的NGN研究中,无处不在的通信需求被看作是未来信息通信的发展方向,而这种无处不在的需求,必须要依靠NGN对通用移动性的支持。面对移动业务对传统固定电话业务的替代作用,中国的固定运营企业结合NGN的技术特点,已经开始着重对固定移动融合(FMC)进行研究。

    ITU-T对NGN的研究先后完善了移动性和固定移动融合的概念[3]:“固定移动融合就是在给定的网络环境中,运营者可以使用的一种机制:可以向终端用户提供业务和应用,而不需要考虑其接入技术和位置。”

    固定移动融合更多地反映了向终端用户提供业务时不受接入技术的限制的理念,迎合了固定运营企业向全业务转变的需求。

    从中国的研究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对固定移动融合的理解包含两个层次:第1个层次是随着目前基础电信企业未来全业务运营转变的可能增加,FMC应该立足于现有的网络基础,发挥现有网络的特点,通过对网络的改造,利用多种接入技术,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改善用户感受,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通过改造可以不断向统一的核心网目标进行过渡;第2个层次是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新运营商,完全可以由其按照一个目标化标准,建设统一的核心网络(如建设IMS构架的核心网络),去满足用户通过固定和移动接入使用服务的需求,而不一定需要渐近改造的过程。

    FMC从满足用户需求的角度,可为用户在使用业务时提供良好的使用感受。FMC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将成为传统电信运营企业吸引用户的主要手段之一。可以说,FMC是下一代网络在业务发展上的一个必然趋势。

    随着NGN技术在电信网络上的不断应用,FMC业务能否顺利提供,关键在于政府将如何调整目前监管政策,以满足FMC业务开展的需求,即政府是否会突破现有的分业经营的现状,使传统的固定、移动运营企业获得全业务牌照。另外当用户选择了不同运营商的固定和移动业务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保证业务顺利实现的重要因素。

    4.NGN技术对监管产生的影响

    由于NGN业务与承载分离,使得经营传统业务提供者的进入门槛明显降低,传统业务的提供不必过分依赖基础网络设施,从而导致经营传统电信业务的主体进一步增加。NGN的技术变化对目前监管产生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层面。

    4.1业务运营商的管理

    由于技术上门槛的降低,在NGN网络中将出现新型的运营商——业务运营商,业务运营商的出现可能会导致电信网网业分离。业务运营商通过第三方应用网关接入到网络运营商并使用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资源,通过第三方应用服务器运营相关业务。业务运营商完全是新出现的网络经营实体,对这类运营商的管制经验和策略完全空白。业务运营商如何与网络运营商进行结算,如何监测业务运营商的违规经营,从保护用户利益的角度来讲是管制政策所面临的新课题。

[1]  [2]  [3]  [4]  编 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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