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他还表示,美国QUALCOMM公司将“高通”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通公司”、“美国高通公司”、“美国高通公司(中国)”、“高通中国”、“高通技术公司”、“美国高通技术公司”、“高通创新中心”、“高通互联网服务集团”、“高通CDMA集团”、“高通风险投资”、“高通生命公司”、“高通无线医疗部门”、“高通MEMS技术公司”等也对上述四个商标构成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方面称迫于无奈和公司正常运营之需,公司才聘请律师启动证据收集及公证准备,并提交诉讼至法院。杨宇宙举例说,现在百度搜索“高通”,出现的均是与美国QUALCOMM有关的高通信息,这对上海高通的品牌推广是一种损害。
该案中,杨宇宙代理起诉的法律依据包括2014年生效的商标法和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前者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其中第二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后者则解释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关于此案,美国QUALCOMM公司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邮件时表示,公司已获知此事,并于近期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件,会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配合。但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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