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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运营商话费被诉 电信不讲信用害己
2007年11月1日 22:59    人民邮电报    评论()    
作 者:韩永军

    老赖者,赖之极也,极品赖账之人被取绰号曰“老赖”。“老赖”的最大本事就一“拖”字,“说不给就不给,你能咋的?”目前,电信“老赖”也为数不少,有数字显示,早在2001年底,我国固定电话欠费就已高达200亿元以上,占电信营业总额的7%,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长期以来,电信用户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甚至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的运营商消费还得不到追究。然而,新近的一起判决给电信“老赖”再次敲响了警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否则,一拖再拖,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报道,某工程公司手机欠费4万多元未付,结果被移动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费42702.71元,并赔偿滞纳金63463.67元。滞纳金足足超出欠费本金2万多元!

    案子还得从2004年8月6日说起。被告某工程公司在原告某移动公司日照分公司申请开通移动电话,使用35个手机号码及手机35部,使用上述号码期限两年,按约定向移动公司交付话费。截至2006年8月,上述35个手机号码共欠通信服务费42702.71元,经多次催要,均拒付。截至2007年9月13日,按协议约定,该工程公司应支付滞纳金63463.67元。于是,移动公司将工程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给付所欠原告电信服务费42702.71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6日,被告在原告公司申请开通移动电话,使用35个手机号码及手机35部,双方签订了有关协议,使用上述号码套餐期限两年,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话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通信服务费等,截至2006年,被告共欠原告上述号码的通信服务费42702.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3463.67元。

    法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移动电话通信服务,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所欠原告通信费用。然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通信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未超出双方的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电信服务费42702.71元;并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

    市场经济,信用是关键。失信行为之所以产生,关键在于失信者存在侥幸心理,缺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通过类似上述判决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次次地教育、警示电信“老赖”,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倡导依法经营、重信守诺的法制观念,建立诚信守法激励和违法失信惩罚制度,综合运用法律制度、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等手段,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才能逐步解决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企业信用状况。

编 辑: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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