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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需遵循中立准则 过严管制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
http://www.cww.net.cn   2012年2月7日 10:27    

此外,在互联网支付监管上,央行实施了行业特别条例。究其原因,互联网的开放性、全球性以及不受时间和空间约束的特性给了央行对互联网支付实施特别监管的技术理由,但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中独占鳌头的互联网支付企业的迅猛发展才是央行实施特别监管的本质理由。

例如,在实名认证上,监管规定要求互联网支付企业客户的“交易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同时对交易账户的资金要求个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下同)、单位不超过2万元,并对个人单笔超过1万元或者月超过5万元的交易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进行真实性核实。

这些管制要求尽管理论上降低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但也增加了支付机构和其客户双方的交易成本,对账户余额的上限限制则大大降低了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既得利益者的盛宴

其实,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为金融业务的从属和补充从央行2011年最后一天发放的第三批支付牌照名单中也可见一斑。

在最有发展前途的互联网支付领域,三大运营商的支付公司纷纷缺席,其获得的只是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收单业务等所谓与三大运营商主业“密切相关”的领域的支付许可,反倒是那些地域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丰富的业务许可。

此外,央行对第三方支付许可证门槛的设置也严重阻碍了新的中小非金融服务企业的发展,而更多体现为对现有市场格局的利益保护。比如在注册资金规模上,全国性的支付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是一亿元,即使从事区域市场服务的企业也需要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或许长期来看,央行应该回到中立者的角色上来,对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以放松管制为主,而不是厚此薄彼,以“稳定和风险”为由使得国内非金融机构错失与世界同步发展的宝贵时机。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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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志刚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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