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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应避免“过犹不及”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月12日 14:09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志刚
2011年末,《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第三批支付牌照相继公布,预示第三方支付监管进入深水区。 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必将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尤其是在各个监管办法中所屡次重申的对支付风险和双方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规范泥沙俱下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是开放的,是全球性的,任何基于互联网的业务都具有不受时间和空间约束的特性,因此为了控制风险,《办法》要求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器及其备份系统必须位于境内;而互联网由于其开放性也使得各种非法活动滋生,对互联网支付交易对象的实名性验证要求和电子交易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要求则凸显了应对互联网特殊性的必要。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或许中国第三方支付将失去能够独立发展壮大并走出国门的机会。 这要从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在中国正规金融体系外“非法”存在并壮大发展的根本原因说起:正规银行系统在微小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信用担保以及账务活动中的不作为给了以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民间中介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以风险防控为主的互联网支付监管,显然又把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系正规军做了深度耦合,比如在实名认证上,要求“交易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同时对交易账户的资金要求个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下同)、单位不超过2万元的余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规模,并对个人单笔超过1万元或者月超过5万元的交易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进行真实性核实。 至此,第三方支付纯粹变成了金融正规军的一个附庸或者延伸和补充,这一点,从央行赶在2011年最后一天发放的第三批支付牌照名单中也可以管中窥豹,金融系并不希望一个能够与之抗衡的准金融机构的出现,比如在最有发展前途的互联网支付领域,三大运营商的支付公司纷纷缺席,获得的只是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收单业务等所谓与三大运营商主业“密切相关”的领域的支付许可。 即使有金融系“亲儿子”基因的银联,央行在牌照发放的时候,也是按照地域分而治之,其用心良苦可见一斑。 制度的成本或许就是如此,当前看,貌似风险管控更重要,但是长期看,一个缺少竞争,不是依靠市场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而是依靠行政牌照管制发展的行业,恐怕其制度成本会越来越高,因为有形之手的制度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始终高于无形之手。 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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