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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需遵循中立准则 过严管制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
http://www.cww.net.cn   2012年2月7日 10:27    

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介入金融中介服务的技术门槛大幅降低,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更成为驱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国内,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非金融支付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崛起也引发了金融监管层的密切关注。自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之后,围绕第三方支付的一系列行业管理办法陆续出台,这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应约成立。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进入“深水区”。

第三方支付沦为金融系“配角”

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必将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尤其是在各个监管办法中所屡次重申的对支付风险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规范泥沙俱下的第三方支付行业。

但由于中国政府的行业监管政策从制定到出台,一般都由行业部门负责,而这些行业管理部门或多或少又与所监管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历史的或者现实的联系,因此,这些监管政策往往具有部门利益色彩,而缺少中立性。

显然,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上,这种中立性稀缺的现象并没有本质性改变。这一点,从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在金融服务中的定位认识就可见一斑。

在央行看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是一种“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可以看到,这种认识实质上是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工具的延伸和补充,将其置于从属地位。

但事实上,从发展经历看,金融系的网上支付产品——网上银行自启动后并没有实现突破性发展,这一方面是因为网银的应用场景太少,比如很多用户开通了网银后发现除了查询余额、简单的个人转账等应用外,并没有更多的用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网银并没有解决交易双方信用担保的问题。

反观国内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其在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中率先承担起了金融服务中介的信用担保职责并借此实现了壮大与发展。

可以推断出,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在中国正规金融体系外“非法”存在并壮大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银行系统在微小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信用担保以及账务活动的不作为,因此,将第三方支付单纯定位为金融机构服务工具的延伸和补充实属缺乏中立与客观。

防备为主、扶持为辅

事实上,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思路属于典型的金融服务创新的内向型监管,即要求所有金融服务的创新不能离开现有金融系的既得利益者,更不允许在现有金融服务格局之外存在破坏性的创新者。

目前,银行系统面临着严重的“脱媒”挑战,即银行在金融服务中的中介作用已大不如前,尤其是国内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繁荣,更使得银行系统忧心忡忡。因此,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央行显然把重点放在了应对非金融机构“脱媒”挑战上。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客户的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且必须托管到惟一的一家商业银行,并且在备付金的使用过程中,支付机构要接受托管银行对交易合法性的监督,这将使得银行成为制约支付企业壮大和发展的瓶颈。

同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它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此规定一出,将使得支付机构之间只有竞争而不可能有合作。在这方面,百联电子商务和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与支付宝终止合作即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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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志刚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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