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李新苗
在与欧洲、美国各自提出的3G标准的竞争中,中国提出的TD-SCDMA成为全球3G标准之一,这标志着中国在移动通信领域已经进入世界领先之列。该方案的主要技术集中在大唐公司手中,它的设计参照了TDD(时分双工)在不成对的频带上的时域模式。
关于TD-SCDMA技术标准的提出,人们已经耳熟能详。1994年,当时在摩托罗拉半导体部工作的项目经理陈卫与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助理教授徐广涵在沟通讨论中,认为把新兴的无线通信技术与蓬勃成长的中国市场结合起来将很有前途,为了开发无线电通信系统,两人于1995年自费成立高技术创业公司—CWill。
为了开发新系统,CWill还开发出来另一个核心技术—上行同步技术。由这些新技术组成的新系统被命名为SCDMA(同步码分多址)。
1995年5月,时任邮电部科技司司长的周寰率国内七名通信专家到美国考察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状况,他希望在未来能够研制中国自己的移动通信技术。同年11月,邮科院和CWill合资成立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开发以智能天线、上行同步等为核心技术的SCDMA无线接入系统。
1997年,国际电联(ITU)向各国征求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12月,中国电信界召开了著名的“香山会议”,会议讨论是否提出3G标准。经过争论和讨论,最终注定提出中国3G标准。
1998年6月30日,大唐(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中国向国际电联递交了中国提出的3G标准—TD-SCDMA。当时,国际电联内部正为确定3G标准而争吵不休。代表美国利益的cdma2000和代表欧洲利益的WCDMA水火不容。1998年6月底,中国3G标准文档正式提交后,立即遭到国外厂商的封杀。
原信息产业部领导考虑再三,通过邮电科技委召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对TD-SCDMA进行了技术层面上的重新评估。最终,邮电科技委的建议被原信息产业部呈报给部长吴基传—“如果国外势力阻挠使中国标准不被采用,中国也有足够的市场空间来支持自己的标准,我们完全有能力在自己的国家开发并运营TD-SCDMA!”
由于当时中国通信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期,巨大的市场让中国在国际电联颇具影响力。美国方面和欧洲方面都“拉拢”中国站在自己一边,希望将对方的标准否决掉。两大阵营拉锯的结果是,实力最弱的TD-SCDMA反而没有多少人反对。2000年5月,在土耳其召开的国际电联全会上,经投票表决,由中国大唐集团提出的TDD模式的TD-SCDMA系统,被采纳为国际3G标准,与欧洲提出的WCDMA和美国提出的cdma2000同列三大标准之一。2001年3月16日,TD-SCDMA被国际无线标准组织3GPP(制定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国际性组织)正式接纳,标志着TD-SCDMA技术真正得到世界各大通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的认可。
我国电信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颁布(2000年9月)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并经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
《电信条例》是在我国电信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电信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出台的。它规定了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等8项制度。这8项制度,成为当时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正是这8项制度,成为目前规范电信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电信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电信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经过十几年关于电信改革的讨论与准备之后,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邮电部、电子部,重新组建信息产业部,正式拉开了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序幕。1998~2000年,我国先后进行了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破除垄断、扶植竞争、组建两级电信监管机构,使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脱钩,从而在全国基础设施行业较早地实行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作为这一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电信相关的行业法规亟待出台。“管理体制的大变革,使得原来在政企合一体制下用行政方式管理通信行业的一套做法完全行不通了。”时任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刘彩回忆起《电信条例》出台前后时表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竞争性电信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但当时我国没有管理竞争性电信市场的法律、法规。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什么来管理人、财、物都已经与其脱钩的企业?于是立法成了当务之急。
在中央提出了电信改革的决策之后,原信息产业部一方面组织实施各项改革,一方面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下,抓紧起草电信法规。“好在前十年我们有一定基础,在部党组的领导下,我们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很快提出了一个以政企分开和保护竞争为基本指导思想的草案初稿(当时仍叫《电信法》草案),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刘彩回忆。由于改革思路明确、指导思想理顺了,这一初稿讨论进展顺利,大部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
关于草案也有一些分歧,主要是在有关三网融合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草案很快由部正式上报国务院。在听取信息产业部汇报时,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决定:将《电信法》草案改为《电信条例》,由国务院尽快出台。
这一改,为争取《电信条例》的尽快出台节省了一年多的时间。如果当时按照《电信法》经国务院报人大审批,其过程或需一年多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原信息产业部管理电信市场将会无法可依。
先出台《条例》不但可解燃眉之急,而且可以通过实践,为以后制订《电信法》积累经验。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对《电信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形成正式草案,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
同时,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主要对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监管设定了分界,对新闻、出版及电子公告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行政监管主体和许可,备案程序予以确认,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程序、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关键事项做出指导性的规定。
融资之路(1998年12月)
截至1998年12月,全国邮电部门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引进外资70亿美元。但这条融资之路,进行得并非十分顺利。尤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面,还经历过“中中外”这样的特殊融资方式。
中国联通“中中外”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1995年我国宏观经济正处在飞速发展时期,但通货膨胀等经济过热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1996年我国宏观经济开始实施软着陆。对于正处在发展时期的中国联通,缺少资金,而当时我国融资渠道缺位。因此,中国联通初期采用了“中中外”项目引进了大量的资金建设网络,为公司的发展建立了基础。在此以前,国内电信市场相对封闭,竞争主体较少,基本由国有全资电信公司控制。
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作为中国第二家获得电信经营特许权的公司正式成立,这个消息震动全球。
对于新成立的中国联通而言,最大的困难是缺钱,第一任董事长赵维臣成为联通打开局面、将联通推向国际舞台第一人。在联通成立时股本金只有13.4亿元人民币,为了建立全网而需尽快筹到建设资金。由于当时中国联通缺乏起码的资质和业绩,不能通过银行贷款,中国联通只能变通走“曲线”,到国际市场上获得资金。赵维臣亲自率代表团到北美、西欧各国进行访问,大力宣传中国联通成立及对中国电信业发展带来的巨大机遇,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并对投资中国联通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和认可,愿意与中国联通进行长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