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了招标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办法》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等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等内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避免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随意更改或者使用未载明的标准、方法或者条件,促进招标过程透明和公开。
(四)完善了评标标准。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透明、不公正、不完善的问题,《办法》规定评标所采用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分别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监理招标项目、施工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
(五)规范了集中招标行为。实践中,通信行业普遍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集中招标是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包括货物集中招标和服务集中招标。集中招标不仅可以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节省投标成本。《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对集中招标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招标人采用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集中招标的规范要求。
(六)完善了评标程序。《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评标程序,规定了投标人的异议权,并将投标人异议纳入开标记录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开标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为了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避免低质低价,《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未进行招标项目备案、未载明评标标准、开标过程及开标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集中招标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于《办法》实施,有哪些要求?
李国斌:《办法》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严格遵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主体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条件等发布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提交投标文件、开展评标。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好执法活动,督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落实《办法》设定的各项制度,同时要运行和维护好管理信息平台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做好服务工作。
《办法》是适用于通信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立法。除《办法》外,招标投标活动还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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