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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探讨征收互联网数据税
http://www.cww.net.cn   2013年4月10日 11:31    

2013年1月,法国财政部与经济振兴部联合发布了《数字经济税收制度专题报告》,《报告》提出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对跟踪搜集用户数据的互联网公司征收数据税。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数字经济征税,促进本土数字经济有效发展,组织数字经济红利分配,通过数字经济发展拉动其他经济发展,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目前法国数字委员会正协调相关事宜。

数字经济创造的价值正离我们而去

《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发展所创造的附加值并没有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革命诞生了数字经济。虽然数字经济凝聚了亿万用户,但“其所创造的附加值却离我们远去”。其极其显著的一部分附加值由大国领土转向避税港公司设立的账户,却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原因在于当前的税收制度并不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目前国际税法将征税权给予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而不是其经营地国家。数字经济中的大企业最容易将利润转移而避税。全球数字经济的共同点在于对于大企业利润征税薄弱。

同时,数字化在现实中“蚕食”所有的经济部门。数字化扩展至所有行业,不同部门的利润将转移至国外,数字经济所创造的生产力没有转化为大国的附加财政税收,该情形是史无前例的。

个人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资源

《报告》创造性地提出,数字经济中所有大企业的共同点在于强化利用对于用户活动常规而系统跟踪产生的数据。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资源。企业可以利用数据评估及改善其运用的表现和个性化服务,向用户推销商品、支持对于其他应用的开发、做出战略决定等。数据同样在第三方有利用价值,尤其对于跨越软件平台模式。总之,数据是大型数字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杠杆。

然而,数据的收集利用靠的是“免费劳动”。在数字经济中,所有行为都会留下痕迹。通过对其在线活动常规而系统地跟踪,用户运用数据的收集并没有报酬。用户由于享受了服务,变成了企业的准合作者及志愿者。收集、存储、处理并实时纳入生产链,用户“免费劳动”的数据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界限。受交互界面质量及网络效应的吸引,用户通过数据成为生产的附属,并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下创造了价值。

因此,数字经济超越了传统的公司理论,让一个应用的用户“工作”成为可能。对于用户活动的无偿利用可以部分解释数字经济无比巨大的生产力。令人担忧的是,相关企业并不通过税收回报在该国领土上用户的免费劳动。用户活动由于公共支出,尤其是教育、社会保障或全境网络覆盖而得以数十倍扩张。数字经济的发展本身呼唤志愿性的产业政策,需要额外公共资源的运用。数字经济中的大企业利用用户活动,同样需要对此有所贡献。

“谁使用谁付费”

《报告》建议,从长期来看,应确立向数字经济企业在领土内实现利润征税的权利。这需要明确一个适应数字经济的“永久住所地”概念。建议企业在一国领土以常规系统方式跟踪用户数据而开展其活动,该国即视为“永久住所地”。但考虑到国际税法避免重复征税等自身限制,该建议不可避免地需要在欧盟及OECD范围内谈判以对征税权规则进行修改。

短期来看,建立与利用常规系统跟踪用户活动数据相联系的税收制度。《报告》建议基于企业对于数据的收集征税,其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可以促进企业更规范地收集和使用数据的税收制度。该税收涉及建立类似环境税中“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不减损企业个人数据保护义务的前提下,遵循“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其核心在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对于不合规个人数据收集、使用行为征税,而对于合规个人数据收集、使用行为减税或免税。

具体来说,其适用范围为所有收集、使用来自法国境内用户数据的企业,不论其注册地在哪儿。将对达到一定用户数量的企业收取,避免阻碍新创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每个跟踪用户将会适用统一税率。适用中,企业一方面可在税务机关监管下自行申报数据量,另一方面可由第三方独立机构确定其数据量及纳税额。由于门槛的设立及对“用户常规系统跟踪”的要求,该税收起初可能仅针对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包括移动应用商店等。该税收的其他细节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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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作 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蔡雄山编 辑: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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