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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建立电信市场竞争评估体系
2008年6月19日 10:21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通信信息报记者翁佳焰

    电信业第三次重组大幕初揭。根据《三部委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形成3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构筑公平有效竞争格局。然而从当前的财报业绩来看,市场失衡仍在加剧,中移动在原有的市场高份额基础上再获全国固话网络资源,有可能进一步巩固其霸主地位。新中电信和中联通疲于整合和融资,短期的效益恐怕不会凸显。在这种情况下,非对称管制成为业界呼声最高的解决对策,本报也特此连线采访了电信专家黄浩。

    记者:重组的目标是为了打破失衡,实现全业务运营。而重组后的电信市场是否仍存在中移动强者欲强,而固网运营商无法真正进军移动市场、有效提高竞争力的隐忧?

    黄浩:根据《通告》,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而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即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改革重组前,单纯从市场结构来看,我国电信市场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移动市场竞争主体太少,两竞争主体实力悬殊,固定运营商不能进入移动市场等几个方面。同时,由于移动市场进入门槛低于固定市场,竞争性强于固定市场。所以,无论从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从移动和固定市场的技术经济特点来看,此次深化改革优化市场竞争格局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移动市场竞争能否得到促进。

    按照2007年的数据,中国移动3.87亿GSM用户,全部转移到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1.19亿GSM用户,0.41亿CDMA用户,其中前者转移到新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后者转移到新中国电信。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维斯库斯等学者提出的有效竞争主体数量的测算方法,笔者对改革重组前后移动市场有效主体数量进行了测算,改革重组前后有效竞争主体数量分别是1.7和1.8。也就是说,尽管竞争主体数量增加了,但有效竞争主体数量变化不大。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市场份额过于悬殊所至,尤其是新中国电信所占移动市场份额仅为7.5%,对有效竞争主体数量贡献甚微。当然,由于未来3G市场中国移动采取商业应用相对滞后的技术标准,移动市场新进入者——中国电信的快速发展效应,中国联通整体实力的强化,加之电信管制机构采取非对称管制措施,移动市场有效竞争主体数量的增加是可以期待的。如果将来移动市场有效竞争主体数量能够接近3,那么就可以说,这种基于在位运营商重组而进行的市场结构改革在移动市场取得了成功。但是,考虑到中国庞大的市场规模众多的区域市场、专业市场,有效竞争主体数量即使达到3也是竞争不足的,这有赖于突破现有制度约束,进一步开放市场。

    记者:业界认为实现非对称管制是解决市场失衡隐患的最有效途径,《通告》中也指出,“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对此您认同么?

    黄浩:非对称管制就是基于竞争主体市场份额、市场影响力的非对称,而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采取扶持弱势竞争主体、抑制强势竞争主体的区别对待的管制政策和措施。电信行业由于存在较大的沉淀成本和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市场新进入者比后进入者具有明细的先发优势,这就要求采取非对称管制来促进市场竞争。回顾世界电信市场竞争和监管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电信市场由垄断走向竞争过程中都伴随着非对称管制,通过对传统电信运营商严格管制来促进新进入者和弱势运营商的发展,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尽快形成。

    此次改革重组后,移动市场中三竞争主体市场份额悬殊,急需采取非对称管制措施来促进市场竞争。《通告》中明确提出将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电信监管机构也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如何通过非对称管制真正实现市场的均衡发展,实现三大全业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公平竞争?

    黄浩:非对称管制对强势竞争主体采取比弱势竞争主体更为严苛的管制措施,实质上是一种非公平的管制,是由于竞争主体市场定位的不平等,有效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够自如发挥作用,需要通过管制的不公平来抑制竞争主体市场地位的不平等,模拟市场机制实现有效公平竞争。当竞争主体市场地位平等或接近平等时,就需要尽快解除非对称管制,让市场机制自如发挥作用。所以考虑采取非对称管制时,首先需要建立市场竞争评估体系,其次才是非对称管制措施设计。

    建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市场竞争状况的测评基础(用户份额、收入份额、业务份额等)和测评方法(份额比较,市场集中度,有效竞争主体数量等);其次需要明确采取非对称管制的介入条件,即何时采取非对称管制,何时可以解除非对称管制。

    电信市场非对称管制措施主要包括市场结构的非对称管制和市场行为的非对称管制。比如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拆分、限制市场份额等直接改变市场结构措施就是市场结构的非对称管制。市场行为的非对称管制主要体现在资费、互联、漫游、服务质量、普遍服务、号码携带等竞争行为方面。

    由于电信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自由竞争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电信管制的总体趋势是由结构管制让位于行为管制。改革重组后,对于我国三家电信运营商,可以采取资费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非主导运营商尽快拓展市场;采取强制互联和异网漫游,并实行接入价格管制,实现主导电信运营商网络资源的共享共用;采取单向号码携带措施,促进非主导运营商竞争主导运营商客户;采取对主导运营商更为严格的普遍服务和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其竞争成本,从而也促使非主导运营商尽快发展。

    记者:除了非对称管制外,还需要哪些政策措施来促进市场竞争?

    黄浩:这次改革重组方案出台后,业内外对此方案的讨论,明显不如前几次电信改革重组方案出台后的讨论热烈。这一方面是由于该方案去年已经流传并引起热议,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改革重组只是表现在在位国有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排列组合,缺乏新意,对竞争的促进作用有限。即使采取非对称管制,这种有效竞争主体数量达到3的目标也未必能够实现。

    当然,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扭曲的原因,过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导致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得不偿失,损害社会福利。但是通过对非国有资本的开放,利用其成本约束的刚性,可以规避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行为,降低监管成本,同时又能够促进市场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能填补区域市场和专业市场的空隙,增进社会福利。所以,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除了采取非对称管制措施外,应该在市场准入政策上有所突破。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非对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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