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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北京邮电大学高级工程师法学博士赵荔
2008年9月26日 11:09    通信世界网    评论()    

    通信世界网(CWW)9月26日消息,由人民邮电出版社主办,信通传媒公司承办的20083G无线基部署及维护研讨会今日在北京南粤苑宾馆召开,会上将针对TD-SCDMAWCDMA、cdma2000等无线技术基站的规划与部署进行讨论,通信世界网将对本次会议进行全程直播。

    图为北京邮电大学高级工程师法学博士赵荔

    赵荔:各位专家大家好。

    资源共享与建设这个问题,两年前已经讲过这个问题。最近因为在基站资源共享一直在做这个方面,我就资源共享与建设和谐基站的问题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主要从法律方面的角度来谈。

    因为基站的建设在电信业发展中起到一个基础设施的作用。竞争层面是发展客户的一个重要的资源。从管理层面是打破垄断的一个关系。从国家层面也是这样的,是一个基础的资源。那么它的重要性在信息产业发展当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谈了这么几年,很多存在的法律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随着3G的到来,这些基站建设的问题,还更加突出。如果解决不好基站建设,对于整个的通信行业的发展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问题来谈谈。

    关于基站建设中的难题,在报纸上也一直登,也一直在讲。也是当时我做项目的时候采集的一些数据和画面,由于基站受阻的时候无法正常施工。从环境方面是合法的,但是没有正常施工下去。这是因为地方附近的居民主要是担心健康问题,不了解这个方面而产生的情况。

    对于基站的建设难题,投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从形式和渠道也是多方面的。那么建不下去的问题全国都存在这个现象,主要是公众反对建设的情况。人类的需求基本要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主要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当人类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产生一些抱怨。

    首先生理需求来说,对基站的噪音产生的一个抱怨。

    中级的抱怨主要对基站的辐射,电磁波的辐射产生的恐惧和恐慌产生的抱怨。还有基站建设的公司不知道不了解,很多运营商偷偷摸摸就想搞地下的时候,就把基站放在那儿。很多人不了解,认为你对我的不尊重,没有事先通知,这样产生更高一层次的投诉。

    对于这两个方面产生的法律问题,从双方利益的分析,运营商来说,它是一个服务型的企业,要盈利必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对于增加基站,扩大网络的覆盖,提高接通率,本身是移动运营商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那么从小区居民这一块,我今天主要强调移动基站这一块,因为这个地方的问题非常大。对于固网这一块,管道这一块,除了重复建设还有运营商之间的问题,问题不是特别突出。

    从小区居民考虑来说,不了解这个辐射到底多大,到底对人的身体危害多大,而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包括我们一些媒体、广播方面的传播,也导致群众不了解。从而也导致一些恐慌,从而产生一些矛盾。

    从法律阶层来看,宪法是最高法律效力,大家都知道,然后是基本法、行政、地方和规章。因为我们现在没有电信法,我们只有《电信条例》,第47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五上福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像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这是普遍服务责任。

    《电信条例》第5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这是授权性保障基础建设。

    小区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制定修改,小区居民正是依据此规定以环保为由阻止移动基站进驻小区。

    《物业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这里没有规定必须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是因为这种维修和养护行为本身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52条,对电信设施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52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勇芳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权法》第76条规定进一步确定了业主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我们国家13亿人口,移动用户超过6亿,固话用户只有3.5亿,我认为物权法这一块,应该有一个实施细则进一步对移动基站,移动设施这一块,做一个补充,做一个解释。那么因此我认为这一块应该将移动基站纳入到这里。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我觉得不适用于移动这一块。“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移动的机房我认为性质是不同的。

    政府这一块我认为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多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等于谁都不管。

    那么移动基站的报表流程也不流畅,基站的宣传的职责也不明确。基站的管理属于多头管理。也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

    构建和谐基站,应该提出四项对策。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统一明确,正确引导舆论媒体,运营企业积极应对。

    以前我们是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是发生冲突的。现在尽管有物权法,从物权法刚才第88条从我的理解去解释,我认为应该划归到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进行保护。很多人呼吁电信法应该尽快出台。如果电信法出台和物权法是同等的,比较而言,电信法是特殊法,应该优于物权法,应该保证通信的建设。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个行业的专家来讲,都在呼吁电信法尽快出台。

[1]  [2]  编 辑:张翀
关键字搜索:3G  基站  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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