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内涵
IPTV最基本的技术特征是什么?“IP”和“TV”之间在技术上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目前看来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广义的一种定义以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为代表,是“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而这里所谓的“视听节日”就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IPTV定义的内涵覆盖整个产业链。还有人以终端为中心做定义,认为IPTV就是经过机顶盒(STB)做处理后,利用普通或高清晰的电视机做显示终端的所有业务和技术的总和,包括视听类和信息服务类业务及技术两大类。也有人以内容为中心定义IPTV,认为IPTV就是通过IP网络,以直播方式给用户提供电视节目。
与此同时,业界对IP的理解也明显存在偏差。一种把这里的“IP”等价于互联网,即IPTV就是“基于公众互联网的电视”,由此也就产生了很多的疑问:如安全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又如何等;另外,与VoIP中对“IP”的理解力式一样,对IPTV中“IP”化程度的理解电存在差异:一种理解是端到端的(即从对节目源的信道编码开始,到用户显示终端之前的处理)全IP化或部分IP化(比如只是承载网络IP化);另外一种是将IPTV业务中的“控制平面”、“管理平面”和“用户平面”都IP化(比如都承载在一张IP网络中),或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平面IP化(比如“数据平面”仍然走Cable,而控制平面走IP网络)。
伴随着对“IP”和“TV”理解的不同,自然而然的对于“IP”与“TV”关系的理解也因此出现了至少两种观点:
·“IPTV=IP+TV"模式:在这种实现方式中,IPTV的上行控制和IPTV的媒体流分别工作在IP网络和Cable网络中,从网络的角度看二者是完全并行的。从技术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这时IPTV的“数据平面”工作在广播方式的Cable上,“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工作在IP网络上。
·“IPTV=TVoverIP”模式:即包括TV在内的所有业务都承载在IP之上,当然也包括了IPTV的“数据平面”、“控制平面”和“管理平面”全部一个平面,即所有平面都IP化。
ITU-T焦点组(FGIPTV)于2006年7月的第一次会议上初步确定了IPTV的定义,即在IP网络上传送包含电视、视频、文本、图形和数据等,并提供服务质量/服务感受(QoS/QoE)保证、安全、交互性和可靠性的可管理的多媒体业务。由此可以看出,IPTV是一种可管理的、需要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的多媒体业务,一种明显有别于互联网上不可控不可管、质量和安全没有保证状态的流媒体应用。
技术缺陷
IPTV在发展过程中除了产业政策限制、商业模式不成熟和内容缺乏等因素之外,技术上的不足与缺陷仍然是制约IPTV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IPTV涉及多种技术,如:视频编解码、流媒体、数字版权管理、内容分发网络(CDN)、组播、安全加密技术、电子节目单、中间件、P2P、网络存储等,其中很多技术自在不断发展完善中。概括起来,IPTV技术目前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