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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华数状告嘉兴电信一审败诉 IPTV网络转播权已获法律保护
http://www.cww.net.cn 2012年4月5日 14:12
近期,广电与电信就IPTV再起纷争,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嘉兴华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下称嘉兴电信)告上法庭,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在嘉兴市区独家接收及传输黑龙江卫视频道节目的广播组织权。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前,嘉兴华数并未就是否提起上诉做出表态,但相关受访律师表示,由于嘉兴华数的广播组织权与嘉兴电信的网络传播权实属两种不同的权利范围,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相互侵权问题,又考虑到促进互联网等新媒体发展的“避风港原则”等法律依据,即使嘉兴华数提起上诉,二审仍有较大可能维持原判。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一方面,明确IPTV内容版权归属于网络传播权,区别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广播组织权,有益于IPTV的后续发展,目前IPTV在试点及非试点地区的合法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另一方面,本案也说明,随着IPTV、互联网电视、3G手机电视等新兴媒体的普及,围绕新媒体的著作权纠纷将不断涌现,对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出台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以及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与规范。 互联网“避风港原则” 据悉,嘉兴华数于去年4月对嘉兴电信提起了诉讼。嘉兴华数表示,该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惟一合法机构,但是他们发现,嘉兴电信未经其许可,也为用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其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万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律师各执一词。被告律师认为:“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而我国目前《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组织权并不享有网络传播权。”而原告律师的观点则截然相反:“我国《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播他人节目就是侵犯了其广播组织权,包括任何方式。”该律师还指出:“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有漏洞时,法官就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个个判例来维护司法公平。” 对此,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疆告诉记者,原告律师对于判例的提议极为不利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事实上,国际司法界对互联网领域的版权审判一直秉持促进其发展的‘避风港原则’,即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或被告知后能及时删除等,便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肖疆进一步指出:“不论是出于对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保护,还是出于对消费者可以多一种业务选择的角度都应对IPTV的发展持宽容态度;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例中,嘉兴电信并未违权,其行使的是黑龙江电视台赋予的网络传播权,而嘉兴华数行使的是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虽然在市场层面会形成竞争,但两者其实在传输通道、技术编辑处理方式等多方面都完全不同,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围,不存在相互侵权的问题。”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并且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最终判决嘉兴华数败诉。 [1] [2]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琛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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