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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机构践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还需强化细节
通信世界网
作者: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张涛       2016年3月23日 10:18
网络出版 电信监管 信息安全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取代了原新闻出版总署以及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法律规制,强化了对网络出版物的内容管控,进一步保障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增强了行政机关对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监管,促进了网络出版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新规定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主要有:秩序、安全、发展。随着新规定的生效实施,为保障电信监管机构有效履行新规定各项职责,笔者认为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认定标准亟需制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网络出版信息服务时,在向电信监管机构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前,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新生效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定义了“网络出版物”的概念,一方面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另一方面又指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亦涵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认定困难,实践中各级电信监管机构该如何把握上述概念,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各级电信监管机构、不同地区监管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造成执法不公,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及相关的认定标准。

网络出版服务准入门槛趋于严格,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案件在一定时期会增多,电信监管执法任务会加大,但电信监管机构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时,却存在一定障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电信监管机构要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查处时,需要认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但现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并没有对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做出规定。《行政处罚法》仅简单指明没收违法所得只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存在,而其他法律更是将违法所得作为不言自明的先见概念,拿来就用,立法并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直接的界定,实践中理解存在争议,为有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认定规则,消除实践中的认定障碍。

提高执法效率  减少资源浪费

新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交叉管理模式、增加了主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对于促进网络出版服务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但“多头”管理、政府职能交叉、监管职能分散的体制并没有改变,信息内容统一的监管职责被分散行使,造成了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加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其表现有:一是对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处罚,网络出版服务主管部门与电信监管机构均有处罚权;二是对于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检,网络出版服务主管部门与电信监管机构均有职权;三是对于网络出版物违法性信息的审查认定,电信监管机构与网络出版服务主管部门之间职权存在交叉,例如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九不准”的规定,新规定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亦做了规定。针对上述问题,主管部门之间应在巩固当前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成果的基础上,理顺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鉴于网络出版服务主管部门在出版服务内容管理上的优势,建议建立以出版服务管理部门为主,电信监管机构参与,共同执法,搭建跨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之间各自的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多发性专项问题,可通过共同签署协作备忘录、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等措施,增强监管合力。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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