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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用前景广阔,法律监管宜与时俱进
通信世界网
作者:魏慧       2016年3月21日 08:55
大数据 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的成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尤其大数据在技术上成熟到一个阶段,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春天到来。

GEO集奥聚合首席风险官于喆在接受通信世界网独家专访时表示:“大数据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已经不再是理论的宣扬,而是在实际业务应用中崭露头角,我们非常看好它未来的发展前景。目前,中国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在技术上,场景应用上都不落后,但法律制度因为其本身的严肃性和滞后性,显得有些跟不上节奏”。

于喆曾任中国网通、联通、蚂蚁金服高级法律顾问,《电子商务法》立法行业专家代表。熟悉电信、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务合规工作,在大数据应用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熟悉欧美相关法律监管规定。

“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上有很好的应用场景,和国外相比,实际上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在技术的层次来说,大数据技术足以支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并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创造经济价值,越来越成熟,但在商业落地方面还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他讲到。

于喆提到,国家政策方面近年来表现了积极推动大数据发展的态度,但整合分散的数据源仍然是一个障碍,比较突出的问题中政府掌握的个人和企业信息的公开比较缓慢是一例;此外,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法律方面依然没有很好解决,目前的立法与监管的框架与逻辑与时代发展的节奏并不完全吻合,还停留在欧盟上世纪90年代的理念上。

大数据处理的信息很多时候涉及到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其中一些是公众个体比较在意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地理位置等等。大数据在为公众生活带来便利与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大家担忧这些信息在被处理时的安全问题。提及如何平衡数据的创造的价值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关系,于喆对记者讲到,诚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现在经常见诸媒体,但与其他问题一样,这个问题不应当毫无理性地被放大。每一个信息处理者毫无疑问地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经营数据业务,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严格的标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恶意利用、无端泄露;同时,个人在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宜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环境,理解数据技术的基本知识,主动了解一下技术的发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到底是什么关系,不要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视大数据如虎。例如,一款手机软件可以向用户推荐用户所处方位方圆5000米内的好吃的饭店,如果用户要使用这项功能,必然是以放弃自己所处地理位置的私密性为前提的,用户向手机软件授予了获取手机所处地理位置(利用GPS技术或者移动蜂窝网络定位技术)的权限,方能完成这项服务,这里授予不授予权限的主动权掌握在用户手里,如果不了解基本的技术知识,可能结果就是要么因为害怕不安装改款软件,放弃便利,要么稀里糊涂地被采集了相关信息(当然,这里我们先不讨论软件开发者对于用户的告知义务做得到位不到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朱烨诉百度隐私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亦写到“网络用户亦应当努力掌握互联网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适应能力”和“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事从两来,技术的发展和权益的保护永远是社会生活的各个主体都应该投入关注和努力的事情,而不仅仅应是企业单方的义务和责任。

于喆认为,一般来说,目前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规定个人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信息处理者应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除此之外,在基本原则中,还包括不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不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要尽到充分地公开告知、说明和警示的义务。但是在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之下,其实这样公式化的系统一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大数据的发展,显得有些与社会和技术的现实发展不相匹配。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发布的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Big Data:Seize Opportunities, Preserving Values)中援引美国总统科学和技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PCAST”)独立报告《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一种技术的视角》一文的观点,认为原有的“告知与同意”框架已经被大数据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打败了,应当根据大数据的时代特点予以调整。

在尊重“告知与同意”框架的同时,是否亦应当重点关注数据的使用。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自由裁量之下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与公式化的“告知与许可”体系相比,让数据处理者为自己评估得出的“合理处理数据行为”承担责任的模式,这种事后问责,而不是局限于将责任定义为是否通过正常途径采集数据(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无法说清某种数据采集到底是否是正常途径,充满了争议),可能是一种达到大数据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间良好平衡的思路,是值得中国大数据市场借鉴的。

谈到GEO集奥聚合,他介绍到,GEO集奥聚合是一家积极布局大数据产业的企业,聚焦互联网营销、金融风控、汽车等行业,拥有海量线上、线下数据能力和多种行业大数据应用产品,致力于深度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GEO集奥聚合已通过信息安全方面的国家等保三级认证,达到了金融机构级别的信息安全保护水平,为客户提供稳定安全的价值数据。GEO集奥聚合对于上游数据源的资质、数据持有的合法性、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进行考察甄别,对于下游数据使用者的行业类型、使用场景、信息保护能力也进行调查评估,将信息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行业标准规范自身,另一方面也通过不断地实践促进自我发展,积极打造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体系。

最后,于喆认为,信息、数字经济的竞争已经不单纯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情,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情。纵观国际社会,欧盟的信息经济发展较弱,所以采用更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将自己保护起来,限制他国的竞争。而美国的信息经济发达,得益于其更为自由、宽松的数据利用环境。中国在世界上的竞争也应考虑到这个问题,千万不能放过千载难逢的发展时机,不过分的说这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个历史问题。经济发达了,讨论权利、分配、公平等等上层建筑才显得轻松、和谐,在经济竞争中失利了,百莫谈起,谈起了也是意兴阑珊。因此,面对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中国的相关治理政策宜与时俱进,为中国人带来最大的利益。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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