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参事、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出席2014长江金融高峰论坛时表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观察期太长,有些看得很清楚地问题都迟迟没有明确表态,导致问题发生,比如P2P逃跑的现象。
夏斌指出,当前的金融环境引入发展互联网金融,无非是加速资金周转,加大杠杆作用,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但很多互联网金融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部门的监管观察期太长。
“我不否定方向肯定正确。互联网精神万岁。但在今天,我们要结合转轨经营的特点,研究出合适的监管规定,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夏斌称。
就近期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10号文规范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夏斌坦陈,“第三方支付公司,很多一开始就是转空子、干坏事,当纳入监管后,我预言,最后规模效应将决定100多家支付公司,绝大多是要关门。
近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下发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的“10号文”。该文件主要从客户身份认证、交易限额、赔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这也是继今年3月,央行意外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业务引发市场轩然大波以来后,对第三方支付的再次规范行动。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快速增长,为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近日,银监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常用于企业贸易活动。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当小微企业产品购买方为核心大企业时,小微企业可依托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上下游关系,有效实现信用增级。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帮助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同时,企业通过委托保理银行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缩短收款时间,提高催收效率。
《办法》制定过程中,银监会多次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反馈,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如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卖方在银行开立保理专户的业务范围,细化完善了单据原件审核的要求等。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对合格应收账款标准进行了界定。从融资产品、客户和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等多方面对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和罚则。
《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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