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试验区先行先试,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意见》提出在试验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的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已对WTO承诺开放,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试点开放这三项业务的外资股比,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二是新增试点开放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其中前三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意见》对试点开放业务的设施和服务范围提出了要求,具体为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意见》还提出要在制定细则、营造环境、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等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措施,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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