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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之争:电信业与互联网的利益角逐
http://www.cww.net.cn   2011年1月17日 09:18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特约撰稿人 马毅华

争论聚焦于是否应“禁止差别”

“网络中立”支持者的政策主张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透明、禁止屏蔽和禁止差别。

“透明”就是要求运营商公开网络管理和服务定价的信息,支持者和反对者在这项主张上的争论较少;“禁止屏蔽”就是禁止运营商对合法内容或竞争对手的服务进行屏蔽,反对者认为该主张与美国反垄断法以及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重复,再设法规进行限制并无必要。

“禁止差别”是指禁止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进行关于服务质量(QoS)的交易,禁止运营商根据收费提供差别性的QoS服务。这项主张中的“差别”特指运营商对内容提供商的服务质量(BtoB QoS)差别,而不是指运营商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BtoC QoS)差别,运营商对消费者的差别服务是默认允许的,不在“网络中立”讨论的范畴中。

“禁止差别”政策是“网络中立”争论的焦点。支持方的主要理由有四点:第一点,互联网应用具有正外部性(即越多新用户使用某项互联网应用,该应用已有的用户会受益,其他相关的应用也会受益,而这些受益者并不支付费用),运营商在BtoB QoS交易时往往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行事而忽略外部性,这会导致运营商的BtoB QoS收费高于使互联网整体利益达到最优的收费水平,从而抑制应用的发展;第二点,BtoB QoS费用提高了应用创新的门槛,抑制了创新,也使得互联网应用创新从创造力的竞争演变为了资本的竞争;第三点,运营商利用纵向整合在互联网中重建“围墙花园”的意图和行为均很明显,BtoB QoS收费会成为运营商阻止竞争的武器,而且各个运营商互相沟通运营策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运营商完全可能“默契”地共同打击某些威胁运营商利益的业务,只要不被发现明显的共谋证据,反垄断法便拿运营商毫无办法;第四点,运营商优先保证付费的QoS,这会损害未付费的QoS,同时运营商可能会故意损害没有付费的QoS,迫使内容提供商付费。

反对者对“禁止差别”政策的四点支持理由都提出了争辩意见。对于第一点,反对者认为QoS是互联网应用的价值组成部分,其价格不为零,而禁止BtoB QoS收费则是一种将QoS价格设定为零的价格管制,这种管制只会把网络投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多付费用来补贴内容提供商,导致了对消费者需求的抑制,进而使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双输。同时反对者进一步争辩道,因为运营商间存在竞争以及运营商会把外部性因素纳入利润最大化考虑,在BtoB QoS交易时运营商实际上是会考虑到外部性的,这会使得收费比较接近使互联网整体利益达到最优的费用水平,而不会对应用形成显著的抑制。

对于第二点,反对者认为禁止BtoB QoS收费实质上是让消费者补贴了创新质量参差不齐的所有创新者,这种模式缺乏效率,而且即便禁止BtoB QoS收费,互联网巨头仍有能力自建QoS增强系统,新进入者同样无法竞争。同时反对者进一步争辩道,BtoB QoS交易所创造的网络差异化才是更有利于应用创新的环境,而创新者所面对的BtoB QoS费用问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以及风险投资机制解决,Facebook等众多创新的成功都证明了当前金融系统对互联网创新的支撑和筛选机制是非常有效率的。

对于第三点,反对者认为美国的电信运营商、有线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之间的竞争虽不完美,但也算比较充分,并无证据显示运营商拥有明显的垄断力量。

对于第四点,反对者认为由于运营商间的竞争,运营商不会故意损害没有付费的QoS,而且QoS不是一个零和机制,运营商通过适当的QoS技术可以使得各种业务的QoS获得总体提升。

FCC新规落地核心问题仍存模糊地带

经过激烈辩论,2010年12月21日FCC通过了“网络中立”新规,新规主要包括三点:第一,透明——宽带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开网络管理做法、运营状况和宽带服务条款;第二,禁止屏蔽——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内容、应用、服务或不伤害他人的设备,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语音、视频服务;第三,禁止不合理的歧视——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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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翀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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