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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电视剧版权管理
http://www.cww.net.cn 2010年6月21日 08:48 北京商报
最近代理的一起某制片机构电视剧作品被某台数字付费频道盗播而引发的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引起了我们对三网融合背景下电视剧作品版权管理问题的思考。 新媒体青睐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渠道竞争加剧,“内容为王”更加凸显。电视剧作为最能稳定地吸引观众的内容之一,其实早已渗透进各个网络,不但在传统电视媒体中地位显著,在数字付费电视、有线电视广播及数字点播方面也备受宠爱,在新媒体中无疑更是内容中的精品,成为视频网站、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充实内容的首选。各媒体对高质量内容的争夺不断推高作品的价格。这是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机遇,但也对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著作权法素有“鬼法”之称,皆因其新案迭出,变化多端。著作权不是简单的单一权利,而是源于作品的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作品使用方式随着媒体形式与技术进步而层出不穷,新的使用方式往往意味着新的权利被发现。这造成了著作权管理上的复杂性。而权利人如果出现失误,可能造成应得利益的损失,也可能因授权不慎导致被授权人之间利益冲突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管理和利用好版权资源,获取最大化、可持续的利益,是摆在电视剧作品版权人面前的一个问题。 保持作品版权归属清晰 我们认为,版权管理一般从三个方面来着手。第一,作品著作权权属清晰是经营和维护权利的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也就是说作品上的署名是判断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目前电视剧署名五花八门,不少作品在真正的制片者之外,还因各种原因罗列了诸多的挂名机构,如播出机构、网络媒体,更有甚者,一部作品在不同媒体播出时其署名竟然也有差异;版权人的称谓也花样繁多,如制片人、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协助出品等等。此状态下版权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持作品版权归属的清晰,比如合作作品各合作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版权归属及收益分配;对于挂名者应约定权利仅限于署名,无其他权利或放弃其他权利。如果上述协议因商业秘密保护等原因不宜对外公开,也可以就上述内容要求相关机构单独出具声明书。这些法律文件应该尽早取得,未雨绸缪,因为此前曾经发生过因某挂名公司被注销造成权利人无法获得其关于版权的声明而在诉讼中权益得不到确认的情形。 避免相互冲突的授权 第二,对外授权应清晰明确,同时避免相互冲突的授权。网络融合与技术进步的背景下,荧屏不再只属于广电播出机构,PC也不再只属于互联网,手机同样成为视频节目消费的重要渠道;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只让人们联想到互联网,因为手机和有线电视点播也需要获得该项授权,而广播权及广播组织权也不再单单让人们想到电台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网络电视台、手机电视台定时播出节目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前述许可。 著作权权利束的复杂和权利利用形式的演进,要求权利人在对外授权上必须谨慎:首先,权利授予时要注意从不同的维度给所授予的权利以准确的界定:除授权使用的时间、空间外,还包括被授权使用的机构或媒体、终端、传播方式,以及根据具体情况个性化约定,尽量避免出现笼统的授权方式。比如约定授权使用的主体范围为合同某一方的关联机构,则应对关联机构的范围约定清楚。其次,授权时应注意避免已经或将要做出的授权之间的冲突。比如如果作品在A区域的电视广播权被独家授权给A区电视台的区域性频道,如果再授权给B区域B电视台开设的全国播出并已经在A区域入户的数字付费频道,则可能导致权利之间的冲突,除非与A、B电视台的合同约定的分别是传统频道的广播权与数字付费频道的广播权。 坚决采取适当途径维权 第三,一旦遭遇侵权,要坚决通过适当途径维护权益。目前电视剧制作机构在维权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如维权成本高而判决赔偿金额却太低,如对播出机构的依赖造成制片机构不敢向播出平台主张权利等等。我们认为,电视剧作品的版权人可以考虑版权经营机构或集体管理机构的力量,通过规模化运作,降低维权成本;而作品价值在市场上的不断被发现也将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活动。另一方面,渠道竞争日趋激烈,内容争夺不断升温,制播分离成为广电改革的核心,拥有优质内容的制作机构正在加强其市场地位,优质作品的生产能力无疑是维权的底气所在。(项武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 辑:张翀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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