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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让市场和用户来做决定
http://www.cww.net.cn   2010年6月21日 08:02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郑文富

电信和广电的协作与博弈下,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几经周折,最终将于未来几个月在全国先行铺开。尽管与此前的缓慢进展相比,当前的初步进展令人称快,但随着三网融合进入实质实施阶段,政府和产业链各方应把精力投入到融合工作的长效发展中。在笔者看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关注用户需求将成为三网融合下一步工作成败的重中之重。

跳出三网谈融合

要厘清三网融合的纷争,我们必须跳出传统三网融合的概念。传统的三网融合即计算机网、电信网和广电网的融合。但当今信息与通信技术及服务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传统“三网”的范围:不管什么网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大众信息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要实现这个目的,服务创新、网络融合、组织整合和网络成员价值定位四项任务必不可少。完成这四项任务并形成具有高生产率、高鲁棒性和多样性的商业生态系统,才是信息服务发展的最终目的。

服务创新即充分挖掘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服务产品。网络融合即数据网、电话网、视频网的融合,从而使一个网络可以实现高速数据信息、电话信息和视频信息的传输,提高信息服务效率、降低信息服务成本。组织整合即提供信息服务的相关供应商如网络运营商、内容制作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等机构以某一具体的服务为导向,以价格、交易成本等市场理论为原则,形成商业网络组织,共同创造和分享价值。网络成员的价值定位即在通过组织整合所形成的商业网络组织中,网络成员间在产品价格确定和价值分享等方面,考虑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基于市场原则来实现各自的价值定位。

在上述四项任务中,服务创新是根本,而网络融合、组织整合和组织成员价值定位为服务创新提供基础设施、组织和财务支持。

在构建健康的信息服务生态系统的过程中,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有关各方必须遵循两个重要原则:客户需求导向和市场导向。

以客户需求导向

在广电和电信共同提交的五个试点方案中,双方围绕试点地域、播控权等进行了长期的鏖战。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双方网络及业务的融合一度陷入僵持。在三网融合发展初期,政府起到了关键的调节作用,但随着三网融合进入实质实施和全面布网阶段,双方应尽快就技术、网络、业务、市场策略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将客户需求作为最终的服务要义,因为只有客户买单,才能促进三网融合市场的持久繁荣,也才能保证运营主体及产业链各方的利益诉求。

当三网融合进入实质实施阶段,政府可考虑采取必要的组织机制,加快三网融合的推进步伐。在此方面,欧美许多国家都树立了良好的样板。笔者建议,政府在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共同建设网络、开发业务、开拓市场的同时,可考虑在国家层面设立独立的中立机构,为涉及三网融合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另外,就三网融合的发展议题,政府可考虑采取听证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将用户需求、运营商的实际资源和三网融合的进展统筹考虑。听证会制度曾在电信资费改革、电话初装费评议等事项上取得过重大进展,若在三网融合实施过程中引入听证会制度,无疑将保证电信、广电、互联网从业者牢牢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和声音,政府也有了实施的参照。

实施市场导向的改革

实施三网融合之后,我国将形成四张相对独立的网络,分别由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新广电运营商(未来将形成的一家以现有广电网络为基础的广电运营商)四大运营主体建设、管理和运营。在这四张网络上,用户均可实现高速信息传输和通信服务,但互联互通、网间结算、业务和市场平衡等问题无疑将成为四大运营主体的新挑战。

综合来看,三网融合的纷争,最关键之处在于对信息内容播控权,即对拥有电视节目内容制作和播映权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新兴互联网厂商等资源的争夺。三网融合新政实施前,“广电系”曾一度将全国的电视电台节目制作和播映与其网络绑定,实现了信息内容的垄断。但信息内容制作与播映和网络是否绑定以及如何绑定,完全是市场行为。作为一家电视台,它自会基于理性原则选择与哪个运营商合作,或者作为一家网络运营商,它会基于成本、用户、市场等目标选择与哪个内容供应商做合作伙伴。因此,在下一步的三网融合深入推进过程中,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的归市场”,建立四大运营主体充分竞争的格局,并促使其在纵向上形成各自独具特色优势和竞争力的产业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理性、自由和平衡的发展环境,产业链各方才能各就各位,各取所需,从而保证三网融合乃至其所涉及的相关产业稳定、长效发展。

长期来看,政府应逐步解除对广电网络的管制,允许网络运营商之间、内容供应商之间展开自由竞争,正如当初解除电信业管制允许电信运营商之间展开自由竞争一样。另外,政府也应建立三网融合实施的法律保障,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新闻、娱乐等内容制作和播出的法律,就内容本身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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