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赵子元
日前,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电监局、省电力公司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电源配套建设的通知》,为实现共建共享提供便利。
通知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推进电信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电力企业应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基础电信企业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行为,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通知还规定,电源点的产权方统一与电力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统一对电力企业进行结算。其他基础企业租用基础设施时发生的电费、维护费等不再单独与电力企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