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经济研究所 王融 周良
日本总务省将新的法律暂定名为《信息通信法》,根据总务省《2008信息通信白皮书》的阐述,日本政府此次立法行动的基本出发点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能够应对急速发展的技术变革,重视网络的中立性;其次,通过放松管制和集约化给运营商一定自由,使之尽可能推出更多种类的业务;再次,改进适用于信息通信业的使用者保护规定。为此,日本总务省决定在内容、平台、传输设施三个层面分别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在内容层面,重点放在“特别有社会影响力”的内容上,重新建立内容规则;在平台层面,为确保平台的开放性,研究必要的相关规则;在传输设施层面,要统筹通信与广电的传输业务规则,要按照业务的大分类划分通信设备,确保电波使用的灵活性。
日本政府期望通过现行法律的“纵向分割”结构向“横向层面”结构转换,建立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体系,实现通信、广电立法制度一体化。2008年2月,日本信息通信审议会就《构建通信、广电综合法律体系方案》进行了讨论,并计划于2010年向日本国会提交正式法案。
韩国
同许多国家一样,在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进程中,韩国也面临着电信、广电两大传统部门在具体政策上的争执。从历史上来看,文化部门更多与广电部门保持一致,而通信部门更多从电信运营商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这些文化上的差异实际上是造成协调管制困难的根本原因。但是在2008年,韩国在融合立法方面相继有了重大突破,陆续出台了《IPTV业务法》和《广播通信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理顺了监管体制,清除了融合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2008年1月17日,韩国发布《IPTV业务法》,允许固网运营商向宽带用户提供IPTV节目。此外,法案还明确了两点:第一,韩国的广播电视公司可提供全国性的IPTV服务,但市场占有率不得高于1/3;第二,KT等固网运营商提供IPTV服务无需另外成立下属公司。新法案通过后,韩国业界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法案开启了广播电视和网络通信服务接轨的新多媒体时代,意义非常深远,将进一步促进韩国IPTV产业链走向成熟。毋庸质疑,《IPTV业务法》终于开启了韩国电信运营商与有线电视运营商在视频服务领域的全面竞争,而消费者将会是这场竞争的最终受益者。
如果说《IPTV业务法》终于为融合业务打破了市场准入门槛,那么2008年2月生效的《广播通信委员会组织法》则对韩国ICT产业的融合进程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该部法律对通信业及广播电视行业的现有管制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这部法律,韩国成立新的融合管制机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原有各自独立的信息通信部和广播委员会宣告解散。新机构的职责类似于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负责韩国电视广播、通信和新传媒,从而解决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管制问题。韩国进行此次管制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改变韩国融合服务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并借此繁荣新兴的媒体产业。
除日本、韩国外,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为适应融合发展需要,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立法研究工作,2008年1月,新加坡媒体发展局(MDA)就手机电视未来的监管框架向公众征询意见,同年1月29日,我国香港地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电讯管理局就移动电视服务监管第二次提出咨询文件,并且两次咨询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奉行市场主导、科技中立及便利规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融合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