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经济研究所 王融 周良
ICT领域的融合现象早在20世纪末就已不断涌现,并从技术层面向市场和产业层面逐步蔓延,朝着席卷整个世界的方向发展。当现有法律制度对这种融合趋势不断产生制约作用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立法层面追赶融合脚步,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亚太,抑或是在北美,很多国家尤其是那些电信市场发达的国家,都在积极采取立法行动,以对融合趋势做出及时响应。
北美国家巩固融合立法政策
以美国、加拿大为主的北美地区对于融合业务一直以来持开放的政策态度。例如在美国,《电信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IPTV的法律地位,FCC通过执行法令来加速电信运营商进入视音频服务市场的进程。
美国是全球最早实现机构融合的国家。依据1934年《通信法》,美国已成立了具有综合监管功能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虽然FCC在内部分设不同的部门分别监管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但是在统一机构之下,两方政策得到了很好的协调。加拿大政府也较早地采取了宽松政策,鼓励融合业务的发展。例如,1999年加拿大颁布《新媒体豁免令》,将“新媒体”定义为“利用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的媒体”,并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IPTV可以免予申请许可证。
当下,这些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则是继续巩固融合政策,监督立法的有效执行。例如,近年来FCC陆续出台管制法令,消除电信公司进入本地电视市场的障碍,改善了电信公司开展IPTV业务的大环境。
依据1996年《电信法》,美国已经允许电信运营商与有线电视运营商相互进入,美国的有线电视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都可以提供话音、数据和视频业务。但由于本地特许制度的存在,电信运营商提供有线电视业务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本地特许经营许可证。而近两年来,地方政府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向电信运营商颁发视频服务许可证的事件屡屡发生。
FCC认为,1934年《通信法》第621(a)(1)条款已经明确规定,禁止本地特许授权机构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向新的市场竞争者授权经营许可。而实际情况表明,愿意提供视频业务的新进入者在提出申请后往往会得到不合理的迟延,个别案例还表明,本地授权机构往往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要求扭曲申请程序。许多州操作的特许经营许可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不合理的市场进入壁垒。针对这一情况,FCC相继于2006年和2007年底分别出台了两部更为细致和更具有操作性的管制法令。
这两部法令明文禁止本地特许机构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从业者进入市场的申请,要求各州特许机构在90天内对传统电信公司经营视频播送业务的申请给出答复,在180天内对尚未持有有线电视运营许可的新视音频服务从业者申请进行答复。新规定禁止各地州政府对于视音频服务的新进入者采取比对传统有线电视公司更严格的要求,也要求各州政府需向新的视音频服务从业者收取确定的许可费用。
欧盟出台两层次法律体系
在1998年通过《电信监管框架指令》逐步实现各成员国电信业务市场的自由化目标后,电信与广播技术的融合趋势促使欧盟重新展开立法研究。2002年欧盟出台《电子通信管制框架》,该框架由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5个指令组成,统一规范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及相关网络服务,适用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通信服务,包括无线与固定、数据与语音、互联网与交换电路、广播业务和点到点的个人通信业务。截至2004年5月1日,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将它转化为国内法律,该法律框架帮助欧盟在网络层面跨越了电信与广播各自独立的管制体系,框架中的相关规则消除了广播网络提供电信服务以及电信运营商传送视听节目的政策壁垒。
市场实践表明,2002年的《电信框架指令》对于欧盟网络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融合在许多欧盟国家成为现实:有线电视运营商提供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涉足有线电视节目的传送业务,向3G手机提供电视节目接入。根据最新数据,西欧已经成为全球IPTV增长最快的地区。
欧盟在立法层面促进融合的努力并没有就此止步,随着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于2008年初生效,欧盟立法已经从促进网络融合进入到促进内容服务融合的新阶段。《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打破了过去电信服务、广播服务的界限,不再延用传统的广播服务定义,欧盟对媒体服务引入了全新的分类,将它划分为线性服务和非线性服务,并根据两类业务不同程度的媒体属性,制定不同力度的内容监管规范。其中,线性服务是指,媒体服务商基于节目播出时间表,向用户提供的同步观看节目视听媒体服务,典型代表即传统的广播电视服务;非线性服务是指,媒体服务商安排的节目目录基于用户的个人请求,典型业务代表为个人视频订制服务。
对于以上两类业务,《视听媒体服务指令》设立了两层内容管制规则,第一层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视听媒体服务,而不管它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第二层更为严格的一些义务则仅适用于线性服务。第一层的基本规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禁止煽动种族仇恨的内容、针对广告(不包括时间限制)和产品促销的规则。第二层次管制规则包括重大事件原则,以及欧盟作品和独立制作人作品最低标准的规定。
与2002年的电信管制框架相比,《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在促进内容服务的融合发展方面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以手机电视和IPTV业务为例,在过去,由于对所适用的内容管制规则不清晰,因此这两项业务的发展有所延误,或者由于部分成员国将这两项新业务视为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对它适用传统的广播内容管制法律,在市场准入以及业务经营上施加严格的管制标准,严重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而在新的媒体服务指令出台后,各成员国对这些新业务有了明确的内容管制准则。例如,如果手机电视业务是按照节目单定时传送电视频道节目,那么这一类业务属于线性视听媒体服务,但是如果手机电视业务是根据用户的订制需求、按照用户指定的时间播放的视听节目,则属于非线性服务。在业务细分的基础上,管制机构施加与业务的媒体属性相适应的管制规则,不仅提高了行政管制效率,实现了内容管制目标,也为新业务的发展尽可能地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管制环境。
亚太融合立法有明显突破
日本
早在2001年,随着日本政府机构的改革和总务省的成立,日本就已实现了电信和广电管理机构的融合。总务省之下分别设有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前者统一负责制定广播和通信发展的政策,后者作为监管机构对广播和通信设施及业务实施管理。
然而此后在法律层面,日本的通信与广电的法律体系仍呈现“纵向分割”的结构,法律首先分为通信、广电两大部分,继而又分内容和基础设施两大部分规范。为迎合技术与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出的法律需求,日本政府继2001年、2003年两次对《电信事业法》等通信业重要法律进行重大修改后,目前又在酝酿一场新的、更大的法律体系改革,即构建通信与广电综合的法律体系。
2007年12月,日本总务省提出了建立综合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案。该报告指出,随着传输基础设施数字化和IP化的普及,日本已形成了由业务内容及与不同传输设施对应的商务模式和市场,构成了当前信息通信领域的产业结构。现存的通信、广电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各类业务内容及相关业务在网络信息流中的定位和作用。但如果对每个层面制定通用的法律规则,则立法技术问题会使整个法律体系受到很大制约。因此综合考虑后,日本政府决定制定一体化的综合法律体系,即“横向层面”的法律体系。新法的立法结构大致分为内容、平台、传输设施三个层面,传输设施又分为传输业务和传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