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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业务提供商必须国有控股
2009年3月11日 07:54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CWW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其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进入该领域的资金门槛非常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等。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工业和信息化部  基础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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