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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2008年8月26日 08:35    京华时报    评论()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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