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敖大明
——技术的发展进步有力地促进了业务的融合,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对信息需求的综合化趋势。从监管为民出发,客观上要求电信监管部门顺应这一趋势,立足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通信需要,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积极推动多网融合。这同时也为我们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融合问题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随着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电信的需求层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全面加强电信服务监管已经成为监管部门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这个角度看,服务监管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监管工作的成败。
——监管为民才能真正树立起监管部门的权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是企业的“上帝”,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和发展,为企业所最为关注。因此,监管部门站在监管为民的角度,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紧紧围绕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满意服务实施监管,体现“民”意、引导“民”意,也就抓住了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监管的权威不树自立。
如何做到监管为民?这就要求我们对电信监管工作进行重新审视,进行适当调整,把各项监管工作都统一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来。在当前的电信监管中切实把加强电信服务监管、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放在监管工作的中心位置,并围绕这个中心抓好和带动其他各项工作。
做好监管为民这篇文章有利于监管部门真正解决“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一是要以“服务规范”的有效贯彻统领各项监管工作,并通过不断调整“服务规范”引导和促进企业努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监管部门主要应通过不断改善企业对外服务的外部特性来促进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改善和质量、效益的提高。同时,还要依靠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监管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从加强电信服务监管的实际出发,建议在省级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服务督察处,投入专门的力量和更多的精力,进一步加大服务监管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12300”申诉受理中心和各电信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两个平台的功能,形成政企联动的服务督察工作新机制。一方面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的服务督察工作体系,既要保证用户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又要对直接涉及服务的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职能,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用户投诉和申诉问题的指导与监督,使服务上的监督更多地依靠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政府的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政府监管的关口前移,力争使用户反映的服务问题在“投诉”阶段得到解决,尽量减少申诉问题的发生。为此,应加强申诉受理平台与企业投诉受理平台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条件具备时实现两个平台的物理链接。使监管部门实时了解用户投诉情况,掌握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做到超前预警、有效指导企业改进服务工作。此外,还可成立必要的服务督察协调小组,定期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协调动作等等。总之,通过上述措施,要在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政企联动、有效监督的服务监督工作新机制,使政府的监管真正体现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上。
三是要全面推进普遍服务工作。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普遍服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是电信行业实现好广大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进一步加快普遍服务政策的健全完善和普遍服务基金的设立。在当前,要全力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保证“村通”工程的顺利开展,努力为边远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必要的通信条件。
四是要站在群众的角度,从为广大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出发,全面审视并改进互联互通、通信建设和资费管制等各项工作。如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不畅问题,表面看是单纯的企业间的问题,但站在用户的角度看,本质上是影响用户正常通信和合法权益的问题,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通信建设中电信企业在楼宇和小区“跑马圈地”引发的违规建设问题同样如此,本质上也是关系到保障用户选择权等深层次问题。关于电信资费管制政策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实行价格的上限管制,改进资费管理方式,变制订资费标准为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将电信资费的决定权交由企业根据市场确定。监管部门主要从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利益的角度,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上,逐步从微观的价格管制行为中摆脱出来。总之,各项监管工作都要围绕为广大群众提供满意服务、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和解决服务上的实际问题来展开,改变就事论事的观念和做法,形成各项工作有机融合、闭环管理的内部工作新机制。实践表明,只有站在服务大众的角度和群众利益的高度上来,我们的各项监管工作对于企业而言才更有说服力和约束力,才能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监管工作的地位才能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