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 朱金周
我国三网融合的推进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相关体制和政策仍然不适应三网融合的需要。一方面非广电企业无法申请到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电信企业只能与上海文广等少数几家获得IPTV、手机电视牌照的企业合作,节目源的垄断阻碍了三网融合的发展。另一方面,广电企业也未开展电信业务。出现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体制和政策问题,尤其是禁止双向进入的政策为三网融合设置了紧箍咒。同时,由于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到目前为止,广电网台分离等改革仍然不到位,在经营性环节没有引入市场竞争,也是目前三网融合难以深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加快体制改革,打破部门主义,推进制度创新。
坚持广电与电信的属性差异,不断创新内容监管
文化和媒体属性是广电的内在性质。三网融合确实改变了广电与电信相互隔离的外部关系,包括相互进入传统上属于对方的业务市场,但它们各自独立的内在特性依然存在。一是广电具有鲜明的二元价值目标,即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欧盟绿皮书指出,“澄清广电与电信两者的行政管理之间的区别是必要的”。“对电视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为保护观众的文化利益”。“广电的行政管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文化和经济因素,这与电信的行政管理有显著的不同”。在具体实践中,电信或者网络监管机构、部门主要负责网络及其上面的传统电信业务监管;而广电或者媒体监管机构、部门主要监管内容,而不考虑是何种网络传输的。二是各国和地区对经营广电业务和经营电信业务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例如,《1996年电信法》(第303条)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而该法对进入无线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业务的企业都规定了详细的许可条件。
坚持广电的文化和媒体属性需要不断创新内容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例如,法国在2006年大幅修改《邮电法》内容,电子通信内容中就包括视听服务,尤其2004年出台的《电子通信及视听通信服务法》,修改了1986年的《通信自由法》和《邮电法》相关条款,突出视听服务和电子通信在立法上的相关性。我国对文化和意识形态管理非常重视,也在不断创新内容监管方式和手段。我国传统的内容管理部门是根据内容产业的不同门类进行设置的,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电影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卫生等部门。我国对部分内容产品管理界限模糊,部门之间存在职权交叉。信息网络,尤其是互联网的内容管理需要延续传统内容管理好的经验,并将其进行延伸,明确并合理分工内容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减少甚至消除灰色地带或者交叉地带。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是内容监管手段和机制创新的前提。这就需要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力度,对于面向网络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和播出,可以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节目,逐步探索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制度基础。美国、欧盟各国等都已经在电信市场上实现了竞争。各国和地区还对广电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公共管理和市场运作区分开来。例如,在法国,通过广电体制改革实现了由国有公共体制向国有社会公营体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有利于推动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电信业的融合。1964年以前,法国实施以中央政府为主要角色对公共广播电视进行领导的国有公共体制,也就是政府主导下的国有公共体制。法国广播公司(其后更名为法国广播电视公司,RTF)依法垄断法国广播电视,归属法国政府。1982年,法国出台了《视听通信法》,随之成立传播视听委员会(HA)。根据新的法律,法国的广电业实现了政企分开。同时,实现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我国各地广电部门产业链各环节的运营主体不同程度上被体制所制约,各环节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仍然靠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来确定和维系,广电系统正面临市场机制的内在压力。同时,目前关于电信与广电禁止互相进入的提法,为融合类业务又设置了市场壁垒,抑制融合业务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是广电和电信相互合作的内在要求。广播机构和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合作伙伴的方式开展网络融合业务,无需在不熟悉的范畴内开拓业务。例如,在香港地区,为了拓展服务的覆盖范围,银河卫星广播公司与和记环球电讯公司组成合作伙伴。和记电讯是固网服务运营商,拥有和经营香港的光纤到户电讯网络。银河卫视通过和记电讯的宽频网络,提供收费电视服务。这两家公司将共同为用户提供三合一服务。银河卫视还与另一家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合作,以求制造协同效应,以扩大覆盖范围和为用户提供更多节目选择。当前我国广电与电信企业在产业发展、利益共享、优势合作的前提下,在资本、业务等各个层面进行了一些市场化合作实践。但是,创造产业共赢的合作局面,仍然需要继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