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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协会成立专门机构介入网络版权调解
2007年12月28日 17:31    搜狐IT    评论()    
作 者: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中国互联网协会12月28日宣布,正式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现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主任高卢麟亲任调解中心主任。

    该中心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等规定,处理中国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之间及成员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域名纠纷除外)的民事纠纷,以保护版权相关方的利益并力争达到相互平衡。

    据悉,这是中国首次将调解制度引入互联网行业。

    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宣布联合启用国家版权局“通知与反通知标准格式”(即《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及有关填写说明)。该格式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国务院颁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纳了《世界版权条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国际条约和国外法律,同时参考了美国“通知与取下”制度,将有效的协调版权拥有者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据介绍,该格式的启用,是为了贯彻执行对国家版权局“通知与反通知标准格式”;加强互联网企业对“通知与反通知”的执行力度;告知版权拥有者按照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标准格式发送“通知与反通知”,在互联网领域建立受理通知与反通知的快速通道,保护版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此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或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侵权内容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高调成立以及一系列动作的出台,紧跟在美国五大电影巨头联合起诉中国最大的正版影视数字分销商捷报网一审开庭因原告证据不足休庭,以及七大国际唱片巨头联合告百度终审败诉之后,这样的时机选择具有特殊的意义。而捷报网总裁助理谢江平做为行业代表在会上做了长篇发言,对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调解机制大力支持的同时,呼吁国内外版权人能正视中国互联网宽频市场,在版权运作上坚持合作第一,同时也呼吁投身于该领域的所有国内企业应该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加强沟通与交流。

编 辑:李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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