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辽宁 >> 运营监管 >> 正文
破坏电信设施,当心既判刑又判赔
2007年9月17日 23:13    检察日报    评论()    阅读:

    很多人认为,犯罪损害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利益,构罪只要领刑坐牢就行了,不必赔偿经济损失。然而,近日在辽宁省北票市一起破坏电信设备案件的宣判,让大家明白了这样的道理: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刑事犯罪行为,除判刑之外还得赔偿。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孙守国利用夜深人静之机,先后三次将正在使用中的网通集团辽宁省通讯公司的电话电缆盗割116米,价值4950元。北票市检察院据此指控孙守国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对被告人孙守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票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守国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单位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讯公司4950元经济损失。

    北票法院法官指出,刑事犯罪案件有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及公共利益,在无相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院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北票市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提起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这样做有三重意义:一是可以减少被害单位的损失,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可以有效打击和制裁犯罪。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根本上否定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陈旧思想,以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分子少犯法、不犯法,在潜意识里增强守法观念。总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有益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益活动。

编 辑:D2
关键字搜索:电信设施    犯罪  
  [ 发 表 评 论 ]     用户昵称:   会员注册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