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世界 >> 总第379期 >> 新闻评论 >> 正文
手机信号难进新地铁 特殊行业法规亟需细化
2008年8月11日 10:37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倪兰

    近期,北京地铁10号线手机信号不通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当事双方说法不一。而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事件表明相关法律尚有待细化。

    争端升级

    在这场争论中,业内普遍认为,在未沟通的情况下,北京地铁公司在10号线自建地铁民用通信系统平台并收取高额进场费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地铁方面却否认此说。

    在争执不下之时,网通方面宣布,小灵通信号在10号线内已经开通。按照北京网通新闻发言人李立涛的说法,小灵通信号在地铁10号线和奥运支线的开通,“是北京网通和北京地铁公司基于长期良好关系再次合作的结果”。

    对于这一“长期良好关系”,一位接近运营商的人士认为,北京网通是北京地区老牌强势运营商,有着良好的政府关系,小灵通信号进地铁相对较容易解决。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移动用户数量庞大,小灵通用户数目前已经比较少,在保障用户地铁通信服务方面,移动运营商面临的压力比固网运营商大得多。而且一旦不能通信,用户首先会将问题归咎于运营商而不是地铁公司。因此,从这点上来说,在与移动运营商谈判时,地铁公司的话语权很大,知道移动方面没有什么退路可走,就开出天价。而在与小灵通方面谈时,因为知道抬高价不现实,地铁公司就干脆做些让步,快速谈成。”

    该人士还表示,小灵通信号开通,移动运营商的舆论压力就更大了,可能最终不得不做妥协。

    “游戏规则”应细化

    运营商与地铁公司孰是孰非暂且不论,而在这种争执的背后,法律界人士认为是相关立法的缺失。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邓江华认为,该事件暴露出了一些特殊行业立法缺失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更加详细、更加便于操作的“游戏规则”。而根据目前的合同法,邓江华表示,地铁公司和运营商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邓江华表示,地铁公司有其自身的义务。北京地铁的建设资金基本上都是来源于国家财政,也就是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地铁本身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公益设施,地铁公司应该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应该把盈利作为其追求的首要目标。同时移动运营商是中央企业,其经营资金的最早来源与地铁公司基本相同,也完全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方便、快捷的手机信号网络支持服务,因此也有义务积极与地铁公司协商解决此事。

    邓江华认为,不能在地铁站内或者地铁运营线路内提供移动通信服务事实上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重大瑕疵的运输服务、通信服务,消费者已经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向有关方面提起诉讼。

    另据了解,在国内其他城市,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不一,一般是由国家财政买单,国有企业之间的特殊交易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财政拨款时予以补偿。

    邓江华认为,目前应该先无条件在地铁线路内开通手机信号转发服务,而地铁公司为移动运营商提供手机信号转发服务的对价问题应该在之后通过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来结算,出现争议时应该先搁置争议,先处理技术保障问题,对定价不能形成一致时应由双方的共同上级做行政决定处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最后可以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价格来做账。

    他还表示,北京地铁如果最终确因手机信号转发服务的国家补偿标准过低出现亏损,移动运营商确实无法补偿的那一部分应该由国家财政来买单。

编 辑:徐亮
关键字搜索:手机信号  地铁  行业法规  
[ 本站暂时关闭评论 ]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