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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的电信管制政策对比
2008年12月22日 12:33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申健

    国际电信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对电信业进行管制的监管体系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就西方国家来看,出现了两种主要的电信业监管体系。

    美国等国家的电信产业发源于私有企业,美国电信管制机构力促这些企业演变为服务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并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为消费者创造福旨;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的电信管制则由政府垄断逐渐走向私有化,政府逐渐退出经营,转而变身为旨在为最终消费者谋取最大福利的纯粹监管者。

    美国电信运营业的政府管制

    美国的政府管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它采取了单独设立管制机构的做法,该机构独立于内阁行政机构,拥有政策制定权和监督权。

    美国政府管制的发展历程与管制机构

    美国电信业的发展与其它国家不同,市场自开始就是由贝尔公司垄断经营的。这种私有性质使美国电信管制的目标在开始就是寻求在私人竞争市场格局下,企业行为的合规化和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在初期,由美国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对电信业行使政府管制。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通信法》,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负责美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

    《通信法》对FCC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1)通过对州际和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业务的有效管制,尽可能使全体美国人民获得迅速、高效、价格合理、设备完善的国内、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2)为国防提供服务;(3)利用有线与无线通信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4)保证美国消费者享有质优价廉的通信服务,鼓励通信企业迅速采用新技术,促进通信领域的竞争,逐渐减少行政干预。

    从机构从属上来看,FCC的委员是由美国总统指定并由议员确认的。从管制范围来看,FCC负责规定所有的非联邦政府机构的无线电频谱使用、美国国内州际通信和所有从美国发起或在美国终结的国际通信,同时FCC还负责调查和研究无线电及电信通信产品的安全性。

    FCC的管制政策

    FCC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它的管制政策是因不同时期电信市场的发展情况而决定的。美国电信市场经历了三个比较典型的发展时期,在每个时期,政府都充分利用了管制手段,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

    第一阶段(1934年~1984年),美国电信市场基本基于自由竞争和松散管制发展,在此期间,贝尔公司依靠专利技术的优势逐步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垄断电信运营商at&t。

    FCC对at&t资产回报率的管制采用了“公正报酬率”的方法,即以成本为基础,规定其总的资产回报率上限,以此来确定资费水平,并允许各业务之间进行交叉补贴。由于美国各地发展程度不同,成本、价格和消费能力差距较大,因此对于各地长途电话与本地电话的接入费用的问题,at&t采用了“暗补”的方式平衡各地区差异。

    第二阶段(1984年~1996年),政府希望通过加强管制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从而从根本上激活美国电信市场。1984年美国政府根据《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运营的at&t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强行将at&t原下属的22个贝尔业务运营公司(BOC)分割为7个地区贝尔运营公司(RBOC),各自经营本地业务的LATA内的长途业务。此时的竞争格局大致为:at&t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RBOC和各个新运营商仅限于部分业务领域内。因此这段时期的管制重点依然是at&t和RBOC。

    在进入和退出管制上,FCC实行非对称的进入机制,将电信业务划分为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并执行不同的管制政策。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完全开放,而对at&t和7个本地贝尔公司实行有条件的进入管制,从而避免at&t通过纵向一体化排挤弱小的竞争对手。同时FCC禁止at&t进入本地通信市场,以及禁止7个本地贝尔进入州际长途和国际长途通信市场。

    在互联互通机制上,FCC采取非对称管制政策。拆分at&t之后,美国电信业长途电话市场完全开放,众多竞争者迅速进入长途电话市场。在互联互通方面,FCC对at&t和RBOC进行了严格的管制,而对其竞争对手(非主导运营商)则采取不管制的政策。

    在资费制定机制上,FCC依然采用了非对称管制政策。FCC在1989年取消了对at&t的收益回报率管制,改为价格上限方式。FCC将at&t的长途业务分为三组,规定每组价格在不超过国民总生产指数3%的条件下,at&t可以自由定价。而超过3%的话,at&t和RBOC在资费上的调整则需要受到FCC的严格检查。非主导运营商则可以随着市场竞争的变化在资费上限的范围内自由调整。

    在普遍服务机制上,FCC成立了一个非赢利的专门机构NECA,即全美交换运营商协会,负责制定专门的普遍服务计划。以接入费为资金来源,建立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对高成本地区的运营商进行额外补贴,从而鼓励运营商对不发达地区提供优质的电话服务。

    第三阶段(1996年以后),经受了10多年的非对称管制,at&t逐步失去了主导运营商的地位,它对FCC的起诉也最终于1994年在最高法院得到胜诉。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电信法》,FCC也宣布at&t不再是“具有支配地位的运营商”。至此电信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松绑,长途电话公司和本地电话公司互不经营业务的状况被打破,市场进入完全竞争阶段,政府管制逐步放松。

    20年来各个电信运营商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联合、兼并等市场化手段,逐步形成了具备较强竞争实力的几个大运营商。

    在进入机制上,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范围完全松绑,长途电话公司和本地电话公司互不经营业务的状况被打破,各运营商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决定是否进入新的电信领域运营。进入的许可证制度向一般授权转变,只要运营商同意遵守相应的一般性条件,即可获得授权,自由进出市场,而无需申请许可。

    在互联互通机制上,FCC要求所有的运营商对其它运营商提供互联互通服务,以便使美国公民得到最大限度的优质通信服务。

    在资费制定机制上,FCC采用了放开的资费管制政策,各电信运营商可以在FCC备案后自行制定资费政策或调整业务资费,FCC仅在认为运营商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有权进行干涉。

    在普遍服务机制上,FCC利用普遍服务基金(USF)为欠发达地区提供支持,并于1998年开始实行普遍服务基金附加费政策,规定对普遍服务进行补偿的办法,允许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或需要缴纳USF的长途运营商可以将一部分成本转嫁给用户。同时决定提高USF的收费水平,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FCC管制政策的发展趋势

    FCC在2006年公布了其2006年~2011年的5年规划,从这份官方文件可以看到,FCC在新的通信发展形式下,也在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但是,其最终的宗旨始终如一:致力于为最终消费者提供最优的网络通信服务。在这几年中,FCC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动。

[1]  [2]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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