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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监会的通知看共建共享的难度
2009年8月5日 09:29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沈阿强

    2009年7月1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了一个通知:《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通知第一条要求各级电网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保障通信设施的电力供应,并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

    无独有偶,最近在某地授课时,有一个学员是当地负责3G建设的主管,于是便询问建设中的共建共享情况。

    运营商的共建共享,尤其是基站等设施的共建共享,一直是通信业内避免重复建设的热点话题。去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成立高规格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集团主要负责人组成。通知有四个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并提出了考核机制和保障措施。

    这个通知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三家运营商也按照通知的要求从集团到各地都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实际操作中问题却很复杂。

    我咨询的那位主管就重点提了电的问题。这个老百姓看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共建共享中确是个不小的问题。电信运营企业要和当地的供电企业签署专门的协议。供电企业在当地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供电企业为难的地方也很多,比如有些地方要敷设专门的线路保障供电,遇到刮风下雨电闪雷鸣也要保障线路的畅通……两者谈判过程中孰轻孰重是比较清楚的。

    如果从博弈的角度看,这是个多轮多方博弈。先是三家运营商之间博弈一下,找一个牵头企业出面和供电企业谈,需要界定这个牵头企业的责、权、利,比如电监会的通知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这个责任就不小。因此选牵头企业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定的难度,可能会互相推诿。然后由牵头企业和供电企业博弈,这是第二轮。第三轮是牵头企业还要回来和其他两家企业做个沟通。这已经非常复杂了,具体工作时,可能还要涉及到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间的博弈。

    诚然,供电只是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的一个问题。至于共享共建中的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操作起来的实际问题还很多。

编 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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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资 料
沈阿强
管理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电信产业经济、电信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国内外企业3G运营研究、电信标杆企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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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媛 投稿信箱:pinglun(@)cww.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