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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1号文”短期影响甚微
2008年1月28日 16:04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唐瑜笛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下称“1号文”),该文“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这条政策成为广电方面打压运营商IPTV业务的尚方宝剑,更成为广电、电信长期以来对各种业务的归属权进行争夺的政策源头。那么,对过往政策做出修正的“1号文”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广电、电信相互进入的政策壁垒被打破?固网能否畅通无阻地推行IPTC业务来缓解话音市场的低迷呢?笔者认为,“1号文”的出台表明三网融合的渐进趋势,但在短期内,该文件对固网运营商的影响甚微,对广电方面的发展却有推动作用。

    对于固网运营商来说,政策的修正意味着广电无法再以过往政策阻止其发展IPTV,但是,文件只是鼓励固网可以提供传输渠道,并未表明其可以介入内容制作领域,运营商还得与广电合作。在此之前,固网运营商与广电方面有过类似的合作,曲线发展IPTV,上海IPTV发展模式就是上海文广负责内容、上海电信负责传输。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资费下降的背景下,“1号文”不能救固网运营商于“水深火热”,IPTV也难以承载固网转型重任。

    对于广电来说,由于政策优势,发放IPTV牌照的权力掌握在国家广电总局手中,迄今为止发出的牌照均为广电部门,广电作为牌照持有者、内容提供者,在产业链中掌握主动权。不过,运营商有双向IP网络优势,广电所依托的HFC在交互性业务上存在技术局限,因此,由广电负责内容、电信负责传输的方式对广电也是有利的。另外,广电之前没有经营电信业务的权力,政策放宽对其是利好消息,在数字电视业务方面,鼓励财力雄厚的电信企业对其进行投资,能够解决数字电视资金瓶颈,对广电也好处多多。

    从国外来看,美、英等国的电信与广电相互进入均存在法律依据。与中国不同,国外除广电提供内容、运营商提供传输的方式外,双方企业可以分别经营融合业务,例如英国BT开展IPTV业务,BBC推出移动业务等。目前,融合业务经营模式在中国仍然存在局限,广电作为内容提供者,无法保证内容的异质性与创新性,而国内运营商缺乏竞争也是不争的事实。“一号文”出台表明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意愿,然而融合是渐进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期待三网融合驱动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时代早日到来。

编 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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