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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滞后是影响我国电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2007年10月11日 09:35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程京生

    关于我国电信法的立法问题,从20世纪的80年代起,有关部门就启动电信法。10年后,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先后被列入第8届(1993年)第9届(1998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但到今天已走过了27年的历程,而电信法至今还处于难产中。其原因何在?

    在这27年中,我国的通信信息产业经历了相当大的变革与发展。首先,就是我国邮电体制的改革。1998年,邮电部与电子部合并为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则继续履行制定我国电信法的起草和准备工作。其次,从邮电部到信息产业部的转变,其各级领导亦已换了几届,一直也在推动我国电信法的实施工作,一直说快了快了,但就是不见实际动静。机构的调整和人事的变化并不能使我国电信法的制定早日出台。

    那么,其根源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我们的认识问题,认识上有差异有误区,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对电信法的研究与制定,电信法的滞后干扰和影响了我国通信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主管部门领导的态度,以及领导与领导之间对电信法的了解和感悟则直接影响着我国通信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尽管我们还没有电信法,而业界仅仅依靠信产部在2000年9月出台的被称为“小电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来规范与管理我国电信市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国电信市场上亦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甚至束手无策,这涉及到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SP等通信产业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作为一个大国,没有一部像样的国家大法来保护和维护我国电信市场,缺乏有效的电信法制管理体系,因此,产生了不该有的问题与弊端。

    无法可依必然带来无序自由的发展。在几家电信运营商中,其基本通信资费、产品、互联网接入资费都是在无序中采取打压“政策”,更多的则是运营企业之间根据不同地区和市场的不同情况实施其打包组合定价,如此在运营企业中就出现了相互“残杀”的现象;人为地制造问题或矛盾,包括互联互通的障碍,最后还得到靠信息主管部门出面,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方面比较突出的例证就是移动运营商与固网运营商在手机小灵通)短信互联互通上由互相排挤到彻底畅通,仅靠电信运营商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它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和电信法的规范才能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信息主管部门在被动地承担着本不该自己做的工作,这方面的管理完全可以依靠电信法来规范市场监督市场,而确在扮演法律的主宰者的角色,因此处理和解决一些问题就会有人为因素在起作用。

    无法可依就不存在“垄断”问题,不存在“垄断”,又谈何其反垄断以及反垄断法的建立呢。我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业而产生的一种大法,无疑反垄断法的出现针对的是行业垄断和行业垄断法的,而电信行业尚无大法可依,仅靠一些电信管理条例来担当重任恐怕那是不行的,如此也就谈不上电信垄断问题。

    在我国电信运营企业中,应该讲已不存在所谓的垄断了。自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我国电信垄断的色彩就开始不断淡化了,这是由于中国联通的出现,打破了我国电信运营市场垄断的格局。随着邮电体制的分营,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信运营企业中建立起了六大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市场有了更多的竞争对手。尽管这种竞争带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还是比之前有了极大的改变,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电信资费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点老百姓更深有体会。例如:电信初装费和通信资费等方面的直线下调都给我们带来了实惠。

    在笔者看来,任何垄断的产生都是特定的,带有明显的行业特色,以及人为制造的环境因素。例如:在铁路系统运营市场是存在垄断的,多少年来都没有打破。但在内部经营上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不断提速推出直达、D字等线路。另外,竞争比较成熟的还是我国民航业,目前已形成多家不同性质的航空公司,来自民航领域的竞争,我们更是深有体会,两三折的机票就是很好的明证。

    目前,在电信运营市场已有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但竞争结构、竞争力还不是很科学很完备,现有的竞争格局更多的是按电信业务和区域市场划分的,如此,六大电信运营企业的竞争力度与发展就受到了不少限制,新业务发展较快,传统业务的发展则相对缓慢,时间一长,实力和差距就悬殊很大,竞争力降低,接着问题就来了。而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还要保值增值,这都是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如何规范与管理?如何使我国电信市场健康有效地发展,没有一部电信大法来保障来支撑是不行的,况且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更需要强化管理。看看我们的近邻——日本。日本应该是个法制国家。“自1985年日本电信市场开放以来,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措施。目前适用于固定通信领域的主要法律有《电气通信事业法》(简称《事业法》)和《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简称《NTT法》)。其中,《事业法》是针对所有电信企业、具有普遍性的法律,《NTT法》是专门为NTT公司制定的特定法律。”在日本,从国家大法到针对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法律均较为健全,所以,日本的通信信息产业发展是高速的平稳的,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在起作用。小的国家在规范电信市场方面都能健全法律,依靠电信大法来有效管理市场,况且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亦更为需要。

    作为发展中的国家,在信息通信领域27年间尚未形成一部大法来规范和指导行业发展,用法律的武器保障通信信息产业健康高效地发展以及有法可依处理其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无疑使我国通信信息产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电信法的制定与出台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要加大立法速度,尽快颁布实施,利国利民。

    (本文系通信世界网今日评论专栏稿件,谢绝转载,刊登只为传播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 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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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京生
评论员/资深馆员/九三学社社员。在邮电通信业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致力于产业文化研究。 Msn:chengjingshe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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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媛 投稿信箱:pinglun(@)cww.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