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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级云服务:企业信息化的新路径
2009年4月14日 10:34    通信世界周刊    评论()    
作 者:特约撰稿人 胡智海

    当云计算被提出后,在企业信息化方面,IT巨头们发现了更大的商机。借助“云”的运算和存储能力,IT机构把CRM、ERP、OA等软件交由“云”来执行。客户只需一个网线和一台计算机,即可以享受到“云”端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电信运营商的“云战略”

    电信运营商的企业信息化服务,也正在向“云计算”借力。

    中国移动曾针对企业信息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提出了MAS、ADC解决方案,其中ADC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化系统租用方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基于各行业应用的子产品如校信通、爱贝通、银信通、警务通等,已经渗透多个行业。

    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整体ICT解决方案战略上,中国电信去年正式推出EMA、NMA产品。EMA与MAS类似,是面向的是大型企业客户的产品,NMA则与ADC类似,面向中小型企业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云服务的租用。

    随着电信运营商加入云计算的阵营,企业信息化竞争格局也发生了变化。

    电信级云服务的优劣和挑战

    电信运营商与IT企业相比较,有其独特的优劣势,这些优劣势直接影响运营商的战略思路和执行策略。

    1.电信运营商的优势

    电信牌照带来的通信业务优势

    运营商具有电信业务运营资格。在为企业提供云服务时,可以融合电信业务,达到信息随处获取、随时处理的效果。例如,传统上的CRM,只能在电脑前操作,运营商在推出CRM平台时,可以灵活地把功能延伸到手机上。企业员工可以通过手机查询资料,审核业务流程,甚至是向客户发送祝福短信。传统IT公司在推广这类手机服务时,必须得到运营商的授权,甚至还需要向运营商缴纳通信费用。运营商在新业务营销初期还可以直接捆绑通信业务,用低价通信的促销方式获得用户订单。这些优势是传统IT企业所不具备的。

    企业规模优势

    电信企业客户规模庞大,几乎所有企业与运营商有不同层面的业务采购,电信企业向客户推广产品,营销成本比IT公司低很多。

    品牌优势

    运营商长期为客户提供稳定的通信服务,在业务合作时,客户对运营商的信赖感要强于IT公司,这些都是运营商潜在的品牌优势。

    政治优势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都有政治上的扶持考虑。在相同的条件下,政府与运营商的合作意愿明显要优于IT公司。甚至是在行政效率上,也会优于IT公司。特别是企业信息化业务会涉及到一些关键行业(如银行),这需要更强的政治保障。

    2.电信运营商的劣势

    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的瓶颈

    向综合信息服务商角色转型的过程中,电信运营商传统的组织结构呈现不适应的特征,导致产品升级缓慢、市场嗅觉不够灵敏等问题。

    在人才结构上,运营商也出现了瓶颈。一些地方分公司的员工甚至领导层在企业信息化方面知识欠缺,无法准确及时做出发展决策。

    对企业运作流程不熟悉

    电信运营商服务的行业众多,要同时维护各行各业,决定了运营商难以深入到企业中,无法很好理解企业内在的运转流程。

    战略调整不易

    这也是电信企业的规模效应带来的劣势。IT公司可以敏锐根据市场反应调整产品,而运营商的战略一旦决定,要短期之内改变几乎是不可能。

    电信级云服务的趋势:产业合作

    基于对电信运营商的优劣势分析,我们会发现,运营商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整合者,在整合产业中有天然优势,因此,以产业合作的视野推广企业服务,将为运营商开辟出一片蓝海。笔者通过观察认为,在未来,电信级云服务可能出现3种模式。

    模式一:搭建平台级的云服务群,向IT公司出租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

    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运营牌照,运营商可以建立出庞大的“计算云”,并提供手机通信接口。IT公司可以把精力放在客户研究和程序编写上,依据云平台的程序规范,开发出一系列的企业应用软件,并上传到云平台中。

    当软件开发出来后,IT企业自行向客户营销相关软件。与传统方式不同,IT公司销售的是“云服务”。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选购云端的软件类型、流量带宽、计算能力以及存储空间。

    这个模式是划时代的,这些在过去认为是IBM等大企业才有的云服务能力,现在小IT公司也可以向用户提供。而且,由于运营提供了良好的通信端口,云端的软件可以很好地与手机终端进行整合。低廉的资金门槛和丰富的功能,可以激发出IT公司更多的创意。

    模式二:IT公司围绕运营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开发应用,销售给运营商,或采取业务分成。

    在这个模式下,运营商是销售的主体。运营商负责规划行业发展的策略。在运营商指导下,IT公司开发适合各行业应用的软件,经过评审合格的软件,纳入运营商的统一销售体系。

    IT公司一般会以业务分成的方式,从中获取产品收入。在这个模式下,IT公司与运营商捆绑到一起,因此在宣传、销售、售后服务中会一起出力。当然,IT公司也可以向运营商一次性出售软件版权,这种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会比较集中在封闭式的、阶段性的产品应用中。一旦出售完成,后期的持续开发将有可能转移到运营商的手中。

    第二种模式强调的是运营商为主体,整体的品牌也会以运营商为主。

    模式三:同时面向IT企业、行业客户出租云服务。

    这种属于混营模式,综合了模式一和模式二的特点。运营商依据自有优势,自己开发一部分的基础应用,可以单独销售,也向IT公司出租云平台,也可以把云平台出租给企业客户。这种模式的业务类型比较复杂,比较考验运营商的运营能力。

编 辑:张翀
关键字搜索:电信  云计算  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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