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松:感谢孙震强先生他为我们带来了十分好的观点,近年来放置在楼宇中的基站,这业带来了对小区居民的一系列纠纷,下面有请来自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赵荔发言!她的题目是“建设和谐基站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大家欢迎!
赵荔:大家下午好!我今天下午从法律角度来谈谈法律出河保证基站的建设,我的题目是“建设和谐基站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分四块来说,以通信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待基站问题的双重标准,双重态度。目前基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构建和谐基站建设。
第一,从移动用户来说,我们截止到2006年6月统计已经达到了4.2亿。移动现在的业务发展很快,主要从数据业务来看,数据业务发展的更快,从数据业务来看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4.2%。
对待移动小型的基站,居民的心态都是双的心态,也就是说原离者爱之,靠近者恶之。就把它当做一个厕所,放在谁家跟前谁都不愿意,是这么一种状态。
我们看第二个大问题,关于基站建设的法律分析,基站建设中政府存在的建设问题。难题之一,基站在建设之中反应的阻力是越来越大,导致你建立基站选举困难,在建基站逼迁等事件屡有发生。这有两张图(PPT),一个是移动通信预期效果图,这是被迫停工的通信设备,这是附近居民担心健康为由阻止近来,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对于基站存在的问题现在也存在着全国普遍现象,解决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这是我们通过网络对广东、上海、北京、浙江和陕西的基站辐射搜索可以发现、广东、北京的基站投诉比较多,而浙江、陕西则相对较少。首先广东人口多,基站也相对密集,投诉也相对比较多。从文化素质看,主要大部分投诉人主要表现在基站辐射的问题,对辐射并不是特别了解,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对于投诉我们分析一下,我从马斯洛需求层次来分析一下为什么产生这种抱怨投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解释了不同种族、文化、阶层人类需求的普遍认真,人类的基本需求分为胜利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自尊需求。如果得不到需求的满足就产生了抱怨。因此我们不应当期望人们终止这种抱怨,而是从低级抱怨向中级抱怨,向高级抱怨的目标演进。不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便会形成不同的抱怨,根据消费者对基站相关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基站的投诉我们将它分成三类,低级抱怨的产生,它来自于生理需要。第二,中级抱怨的产从安全需求来的,这主要是基于安全的考虑。高级抱怨产生的投诉,是针对尊重需求投诉的,这类投诉问题主要包括,相关人员没有得到基站建设的通知,由未告知导致的投诉。这类投诉反应了人们尊重需要层次的内容,既如果感觉没有获得他人的尊重,就会产生抱怨。据我了解,现在基站的建设,有很多基础建设往往采取的是秘密型的、快速的,这样居民感到我没有获得他人的尊重,偷偷摸摸的建设。这样就产生了一些抱怨。
流言的概念,当安全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原因在于公众对基站辐射的不了解,而当人们对未知事物出现不理解、不了解的时候,人们便会产生迫切想得到相关知识,因此便产生了基站辐射的不良流言,造成了公众对基站辐射抗拒的心理。
我们把基站流言表现出是情绪化特征,我们动用了公安等等政府部门,手拉手圈起来,依然有人在踢我们,这是一种愤怒情绪化。
如何来控制这个流言,我打了两个有硬控制和软控制。软控制有伦理道德,信仰信念,社会舆论和公共关系。如何控制流言,最主要的还是在正常的信息渠道上,增加环境的透明度。
再看一下个问题,关于基站建设的问题,就引起运营商和居民的冲突,来分析一下冲突双方利益的区别,以运营商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贯彻顾客至上的原则,增设基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高节率、降低掉话率,使用户在任何地方都能方便快捷享受高品质服务。移动信网络多数公共基础设施是城市共安全与应急联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看看民众的利益,群众环保意识增强,基站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引起大众关注,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资料显示,移动通信基站已经和电视发射塔、广播传播电台、高压送变电系统等共同成为北京市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源头,这是从城市整体环境分析得出的结论。大规模建基站使不完全了解电磁辐射问题的普通居民产生恐慌心理。
基站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到底有多大,从国外来报道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移动通信基站会对附近居民产生辐射影响。
下面进行双方法律依据的分析,首先看一下《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像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体公共电信服务;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看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制订修改”。小区居民正是依据此规定以环保为由阻止移动基站进驻小区。
我们分析一下冲突双方的法律关系,以通信运营商作为电信业务运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定心普遍服务义务。紧急十年各国也将这作为重要的政策,要求负责电信业承担起普遍服务的重要意义。再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范了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都是他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在冲突中采取过激行为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尤其途径或者拘役”。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宪法一切下面的法律都不可以与宪法违背,这是我们的立法体系。现在我们只有电信条例,我们没有《电信法》出台,我们没有《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则》,在这两种法都缺失的情况下,作为基础电信设施的基站建设,与小区居民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法律在这时候必须作出权衡,尽管我给大家看了一个立法体系,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来自于国务院,它的效益是相等的,但出现了冲突我们就应该从立法依据中捉到依据,从立法目的来看,它赋予企业的行为是公权的,移动运营商可以在小区居民建基站,只有什么样的一个义务,它是通资的业务。民法在我们的惯例条例中又叫《通法》。当公共利益与私权出现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采取平衡的态度,什么是公权力,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共詈夷为目的的共团体及其负责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在小区建与不建基站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双方发生了冲突,但也看到有统一的一面,因为小区居民最终是移动通信网络最终的受益人,私权这个形式应该受到权利不该滥用的限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是私权利益优先还是公权优先,我们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和对策,我们给了三个衡量的标准,一个是公共利益是否大于私人的利益,是否给予利益受损人合理的补偿。我们来看移动基站,前面说过是公共基础设施,它是从事安全与应急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小区建基站不是为个别人建的,是为整个小区建的,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利益的实现价值更大一些,它能够推动社区整体稳定提升。第二,我们再看衡量的标准,是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否是必须的。移动通信网络它的有关全网的规模,每个基站的建设都是移动通信整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它也是网络优化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第三,是否给予利益受损人以合理得补偿。因为现在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说移动通信基站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给居民一定得补偿还是可行的。从上面三个衡量的标准,本案在基站问题上公权应当是优先的。
我们看第四个大问题,构建和谐基站的对策。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个上海关于基站建设的法律法规。上海市政府于2001年7月日颁布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和管理的政府规章。依据这个规章,同年7月19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用亿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我也不多讲了,那么在基站建设上,从立法上级与一个建议,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问题,从法律法规我认为可以看成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从国家角度要完善电信条例,更高一层就是推动现在《电信法》的出台,来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甚至是电信通讯发展根本性问题。另一个层面从地方的角度需要制订类似上海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办法,从现实的情况入手解决实际问题。从治表治本两个方面来紧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现实和长远问题,因此国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两个建议。
治本的建议,国家行政法规内容,由于《电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均属于行业法规的范畴,因此需要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政策规划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共同商议解决两个条例中,关于电信基站设施建设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规定的冲突,从实际出发解决基站建设的根本问题。
治标的建议,地方性规章制订原则,无线电管理局作为专门负责通信发展的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具体负责基站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监督统一明确,政府部门在环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而不同的职责需要由不同的部门完成,各司其职、共监督。
正确引导舆论媒体,媒体很重要,媒体在环境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运营商和政府部门要依托媒体进行正面的科普知识的宣传,我曾经问过有些各地方运营商,他们不愿意宣传,老百姓本来不知道,他们一宣传就都知道了,这是错误的认识。
最后,运营企业应该积极的应对。第一应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努力得到他们的支持。第二广大地宣传与沟通。第三,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基站在小区的建设。第四,采用非租金适当补偿方式。严格的按照电池防护国家标准来进行,能少建的尽量少建,不要建的尽量不去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