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表示,国资委今年要对包括电信企业在内的中央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总体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地方国资委也要根据本地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李伟指出,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领域的情况不断发生,如对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的投资等,其中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防止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避免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在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李伟指出,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有28家中央企业在做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有盈有亏,亏损居多。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已引起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
李伟强调,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合规,得到批准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做。二是要目的明确,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三是要确实弄懂。要聘请财务顾问机构把全部风险罗列出来,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止险措施,并要财务顾问承担未告知风险的责任,以合同形式落实。否则就坚决不能做。同时,要尽量做场内交易,尽量不要做场外交易,尤其是不要做那些复杂的衍生品业务。四是要控制风险。要培养专业的人才从事衍生品交易,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
此外,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也在日前表示,应对金融危机是当前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国资委应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争使企业做到“五个不”,即资金链条不断裂,经营业绩不萎缩,现有市场不丢失,新的发展机会不错过,发挥主导作用不打折扣,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做出更大贡献。
黄淑和表示,各地国资委要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办法,不断探索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业绩考核办法。
4月中旬,国资委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4月底前报送2008年国有资本收益报告,包括去年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这也是自2008年来,中央企业第二次正式向国资委递交“红利”报告。
2007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红利。
2008年,由于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652.9亿元,较2007年大幅下滑了30%左右。当年,中央企业向中央财政上交的红利为54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