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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表态难解“垃圾短信”沉疴
2008年3月21日 11:31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南方日报洪丹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传媒等公司大规模制造垃圾短信的新闻。随后中移动表示,晚会上曝光的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已被关闭;中移动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徐达则表态,作为移动运营商对治理垃圾短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说起垃圾短信,不少人都不胜其烦。正如这些制造垃圾短信者———自诩为“精准营销”的人所言:即便你删除短信,也得花上两秒、看上两眼。这种死缠烂打的营销伎俩令人瞠目结舌,然而,其“威力”不容小觑。据分众传媒人员称,他们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甚至还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消费取向等等,并非常得意地称之为“指哪打哪”。这让我们惊恐地发现,也许自己的信息早已被浏览、传阅,甚至盗用,只是我们仍浑然不知罢了。我们何曾许诺将这些只属于自身的信息,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换营利?而现实却摆在眼前。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立法上至今仍略显薄弱,贩卖个人基本信息、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在一些国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我国,即便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也仍需费一定的周折,因为更多的时候,我们甚至难以确定侵权人是谁。

    这次中移动敢于站出来坦承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没有明确表示这是何种“责任”,依然显得勇气可嘉。毕竟在这个社会中有担当的企业尚凤毛麟角,那边厢不正传来另一则消息,某企业已获巨额财政补贴,并称亏损仍难补齐。中移动面对屡创新高的业绩,在垃圾短信问题上清晰表态,虽然只是在媒体强烈聚焦曝光之后,但毕竟聊胜于无。

    现行法律体系中确实没有规定移动运营商有监管的义务,因而人们只能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要求移动运营企业,建立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没有立法需要,或者运营商本不应承担相关监督责任?答案似乎是显而易见的。这类似于广告商借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即所谓“媒介”)发布广告,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广告因虚假陈述等原因而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发布广告的媒介同样需要因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作为媒介的监管责任。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平台”,虚假广告便无法进行有效传播。对于监控、阻止垃圾短信的传播,移动运营商同样具有无法回避的责任。

    两会召开期间,郑杰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有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就包括通过立法手段处理垃圾短信的内容。必须运用立法手段明确解决垃圾信息的范围,移动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防范垃圾信息的义务,政府的责任,以及对垃圾信息发送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否则,这种肆意贩卖个人基本信息、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恐怕仍防不胜防。

编 辑:周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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