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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劫持是中国互联网公司“特色”竞争方式
通信世界周刊
作者:王斌       2016年1月5日 10:43
流量劫持

最近,互联网公司之间就“流量劫持”问题吵个不停。先是今日头条、美团点评、360、腾讯、微博、小米等6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发表了一份《六公司关于抵制流量劫持等违法行为的联合声明》,呼吁联合抵制“流量劫持”等违法行为,并表态不排除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那么到底“谁劫持了谁的流量”,谁才是背后的“真凶”?

“流量劫持”的三种方法

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在网民访问A网页的时候却被跳转至B网页,导致网民无法访问目标网页。

“流量劫持”有多种方法,其中一种是DNS劫持。DNS是负责域名解析的服务器,一旦DNS解析过程被破坏,网民输入域名后,可能转化为一个指定的IP地址,网民往往很难发现破绽。比如,很多网民在网址栏输入网址后,先跳转至一个广告页面,然后才显示出其要访问的网页。显然通过跳转到一个指定网页,可以产生广告牟利,还可以获取各种密码、个人信息、植入木马病毒、盗窃个人财产。

另一种“流量劫持”的方式是诱导跳转。比如,在B搜索引擎起诉S输入法“劫持流量”的案件中,当网民使用B搜索框查找关键字的时候使用S输入法,结果S输入法直接提供搜索结果,并引导网民打开S搜索引擎页面,从B搜索引擎劫持了搜索结果。

第三种“流量劫持”方法是捆绑并诱导安装。比如,网民在T聊天软件上使用B输入法打字,几分钟后突然T聊天软件提醒网民下载S输入法,这也是一种“流量劫持”行为。网民在下载安装某聊天软件的时候会主动引导用户下载安装某安全软件,这也是一种诱导式“流量劫持”行为。

名为 “特色”竞争 实为谋私利

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关于“流量劫持”的官司屡屡发生,“流量劫持”被当作一种竞争手段以抢夺对手市场份额。而这种竞争手段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强盗行为。这会破坏行业的创新,让一些企业可以不需要创新产品即可通过恶意引导的手段获取用户,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侵害了用户选择权。

2013年12月,法院对B搜索引擎公司起诉某安全软件公司“劫持流量案”宣判:某安全软件公司以保护网民利益为借口,对B搜索引擎网页搜索结果进行插标,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某安全软件公司的经营私利,扰乱了互联网秩序。对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某安全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B搜索引擎公司40万元。

通过“流量劫持”,该安全软件公司的搜索引擎可以迅速获得用户,无需进行与搜索的相关技术研发即可获取全面的搜索结果,并在结果中植入广告获得收益,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让被劫持流量一方的利益受损,破坏了创新。

目前,中国移动互联网流量入口几乎被几大巨头把控,而他们获取用户的主要方式就是依靠关联推广。拥有搜索垄断优势的公司,就在用户搜索某App、网页的时候,将自家的App和网站、投资公司的产品放在搜索结果的最前方,诱导用户下载安装、登录;拥有社交垄断优势的公司,就利用其社交推荐下载其他应用或者其投资公司的产品、服务等,最后用户发现具有某领域垄断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在其他手机上网入口方面也很快具有了垄断地位。

互联网巨头们通过“流量劫持”,诱导安装,再疯狂地进行投资并购,并为投资并购企业输入流量、用户,导致其他创业公司失去竞争的机会,即使创业者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也因没有流量而导致失败。

所以“流量劫持”并非简单地通过技术手段让用户访问A网站(App)时跳转至B网站(App),在广义范畴里“流量劫持”是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垄断、限制竞争方式。因此,一些互联网企业联名举报“流量劫持”的前提是他们自身应先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因为这些企业已经被国家保护了数年之久。当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开始融合的时候,这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公司却仍在利用国家法规的疏漏进行类似“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这会让传统产业遭遇重创,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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