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过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火热后,今年互联网金融已开始进入理性发展阶段,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也开始被政府提上日程。在此前举办的京交会上,就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举办了一场主题讨论会,互联网金融未来将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成为很多嘉宾的共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就提到了互联网金融应采取分类监管的模式,张承惠指出,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
与张承惠的看法一致,商务部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扶贫处处长白澄宇也同样指出,“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很多只是为金融交易提供了一种信息服务。因此如果你只是一个信息机构,没有按照一个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审慎监管,我个人认为,对真正只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应该由负责进行信息监管的部门加以规范和引导,如果把互联网生态里边的各种机构和各种角色做一些解构,针对不同的角色存在的风险就可以做适当的规范定位,这样会便于对下一步的监管做更好的框架”。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理事罗明雄举例道:“应按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程度不同进行监管,例如众筹,对于一些纯属诈骗行为的众筹平台可以通过刑法对诈骗行为严惩,但对于一大批守法合规的中小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备案登记等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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