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应当指出的,铁塔和杆路的建设本身是一种用益物权,即铁塔或杆路的建设是附着于第三方的土地和建筑物上的“构筑物”,离开他人所有之物的土地或建筑物,铁塔或杆路的他物权是无从设定的。
因此,一旦国家有关部门以及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终止以上土地的租用协议或占用协议,在该土地上建筑的铁塔或杆路存在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这些用益物权的法律瑕疵必须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基础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将无法顺利进行。
5、共享的行政许可法律问题
铁塔和杆路的共建共享涉及《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共同共有物权的问题,其中“共享”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以上用益物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因此这就涉及基础电信企业本身是否具有网络元素出租业务行政许可的问题。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显然,如果基础电信企业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没有网络元素出租,共享问题就存在许可法律障碍。
总之,共建共享不仅仅是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方法,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否则很难保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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