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世廪:这个协议里面,一般约定了这个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是不是有权利,终止这个软件的使用,或者是有权利随时以通知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来改变协议的内容。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微软xp 专业版《许可协议》的责任限制部分,就这样写道: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了制造商保证中的条款外,制造商及其供应商以及各自的供应商,对于因使用 或无法使用本软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业务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导致的损害,概不负责。
魏律师:对,都不负责,就是它在条款里面,你要说是一个霸王条款,它就是格式条款(音)明确的,国外的协议一般都有这个内容。
在魏世廪看来,协议中的这些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也赋予了微软公司擅自终止旗下任何一款产品更新升级的权利,这对消费者极为不利。
魏律师:软件有这种瑕疵,或者是质量上出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导致的这个责任,他认为就应该是免除的。
但是魏世廪也告诉记者,这种免责声明也具有相应的前提,就是要参考适用国当地的法律。
魏律师:在消费者权益这一块,它单独提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的消费者,可能获得某些权利和赔偿。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单独考虑到了这些国家的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
魏世禀也指出,刚刚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魏律师:实际上咱们去年那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是非常及时的。就对类似的以这种格式条款,或者是以通知、通告类似这种形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加大消费者的义务,损害消费者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或者人权的那种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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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同时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以他不能以自己的缺陷为理由,或者以其服务的领域有特殊性,或者说有未来的不确定性,来规避或减损我们消费者的法定的权利。
在胡钢看来,微软在销售XP软件时,在格式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服务的时间期限。微软如果终止对XP的服务,是单方面违约行为,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霸王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不仅有悖新消法的精神,同时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胡钢:仅在中国市场就有两亿多用户在持续使用Windows XP操作系统。并没有升级到所谓的Windows7或者8这种情况。那么我们能够合理的推断出,此前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已经完成能够满足相关用户的需求,无论这些用户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这种敏感的政务、商务,或者公共事业单位的用户。那么,微软在此基础上,它提 供了所谓的新版本的这种服务,而且价格又很昂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存在一种搭售的行为?也就是说像用户推送了并不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就构成 一种搭售。而我们知道微软在相关服务市场中是占有一个优势地位,甚至有可能占有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如果这种推论是合理的话,那么就直接涉嫌违反我们国家的 《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以这种搭售等行为构成的。
胡刚认为,消费者或消费者群体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请求并建议,对微软的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责令其继续为用户提供主流支持服务。
胡刚: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软件服务,技术本身的复杂性,而且前瞻性相关的技术难度是很大的。证据的确定、固定也是很难的。所以我们 看历史上的很多的涉及微软的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既要看到光明的前途,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脚下的路可能是比较艰难而漫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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