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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在沪起诉苹果商标侵权 法院22日开庭理纠纷
http://www.cww.net.cn 2012年2月8日 08:23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和苹果的iPad商标权纠纷再起波澜。本周一,深圳唯冠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昨天,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已被受理,案件开庭日期初定在本月的22日。但对于起诉的主要内容,以及审理案件期间是否已受理了“诉前禁令”,法院方没有给予回应。对此,苹果方面对外保持沉默。 双方就商标问题曾多次交手 苹果2010年推出iPad产品之前,并没有使用过iPad标识。早在2000年,唯冠国际就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苹果向市场推出iPad,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而属于深圳唯冠。苹果方面并未与深圳唯冠达成共识,iPad就进入了大陆市场,双方纠纷就此产生。 根据《商标法》,商标侵权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向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工商查处,二是提起侵权诉讼。在苹果国内最大的市场北京、上海两地,深圳唯冠采取了不同的途径,在北京,深圳唯冠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投诉,而在上海则提起了诉讼,深圳唯冠代表律师马晓东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深圳唯冠在上海起诉苹果的主要行动是申请法院禁售令。 为商标是否侵权,深圳唯冠和苹果已多次“交手”。2011年11月17日,苹果起诉深圳唯冠侵犯商标权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今年1月5日,苹果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iPad是苹果的热卖商品,无论是一代还是iPad2都拥有大量用户。双方在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深圳唯冠到底有没有把iPad商标卖给苹果。 律师:由法院裁定案件判决前是否发禁令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贺强介绍,我国的商标法遵循的原理基本都是“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了这一商标,谁就拥有这一商标的权利。但为弥补“注册在先”原则可能在实务中产生的纰漏,商标法还规定“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即使用在先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利人。据了解,在苹果与唯冠科技的案件中,苹果2010年在市场上推出iPad产品之前,并没有使用过iPad这一标识,所以不存在“使用在先”的情况。 案子没判决便发出禁令是否有所依据?贺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保全证据的申请,但必须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贺强说:“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 来源:新闻晨报 作 者:周思立 李东华编 辑:张翀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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