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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移动总经理徐龙:加快立法,促进信息化
http://www.cww.net.cn 2011年3月10日 08:13 南方日报
作 者:戴远程
“信息化立法宜与时俱进” 南方日报记者:按照您的理解,目前我国信息化立法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有哪些? 徐龙: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电子签名法》、《电信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北京,天津,江苏等许多地方人大在信息化立法领域也先行先试,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尽管如此,相对于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客观现实和实际需要,目前信息化立法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在法律体系方面,信息化领域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仍是空白,单行法规较多而综合性的基本法律相对缺乏,如对电信、广电、互联网发展进行分别规制,没有统一立法;三是内容不够全面,现有法规对信息化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全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法律层级方面,目前该领域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其他均为法规、规章、政策。行政法规及规章效力层级低,执行力相对较弱,如《电信条例》部分规定由于与其他领域的上位法相冲突而得不到有效执行,同一层级的规范文件之间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存在矛盾和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地方性法规不仅效力层级低,而且适用地域有限,各地在信息化定义、内容、发展策略等方面又存在一定差异,难以适应统一的信息化市场发展需求;政策文件则过于宽泛和原则,缺乏执行保障力和可操作性。在执法主体方面,由于信息化领域长期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没有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机构来推动信息化进程,监督信息化相关政策落实,导致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南方日报记者:那您建议我国的信息化促进法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以有效推动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徐龙:我认为《信息化促进法》,主要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体制、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化标准、产业扶持与发展、许可证管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信息化活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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