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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办法征集意见:企业间不得擅自不兼容
http://www.cww.net.cn   2011年1月14日 16:51    通信世界网    

1月14日上午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文也明确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同时办法中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附 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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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魏慧    联系电话:010-67110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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