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丹青
根据我国电信改革和电信市场发展情况,工信部昨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调整办法,由0.15元/分钟调整为0.06元/分钟,新旧结算标准之间降幅达60%。
新办法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06元/分钟。
此前执行的标准是信部电函[2006]565号文件规定的,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