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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九成网友认为不应将人肉搜索入罪
2009年3月5日 16:00    江南时报    评论()    
作 者:丁玲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社会关注的“人肉搜索”行为是不是要入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没有明确予以规范。





    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范范畴的建议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现已因违法违纪而辞职)于去年8月份最先提出的。“人肉搜索”是否入罪也从此成了一个“问题”。而在今年1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则已经率先对人肉搜索说“不”: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并断网、停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28日表示,“人肉搜索”是一个挺形象的说法,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

    网友:超过九成支持不入罪

    人肉搜索这次未被列入刑法修正案,并作为定罪条款,多数网民认为这是对民意的尊重。中国网民也曾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试图通过自律规范网民的行为。当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后,人民网就此做过一项调查,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某门户网站另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网民表示,“我又没做亏心事,不担心被人肉搜索”。

    网友“你别无选择”:徐州市相关条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毕竟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晒”出来。但是,条例也抹杀了人肉搜索积极的一面,堵住了一条网络反腐败的渠道。这次刑法没有将人肉搜索定罪,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

    网友琥珀熊猫:2008年,人肉搜索凭借网络的舆论力量,惩处了一批骄横霸道的官员。徐州当地简单抹杀、截断这种民意反映渠道的做法值得商榷。

    网友非诚勿扰:人肉搜索其实是一个道德可以规范的问题,我们应该不要随意将他人的隐私放入网上,但其实很多被人肉搜索者都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是有限的。以侵犯隐私的角度来研究和讨论“人肉搜索”,并出台禁止性法律条款,只会压制网络舆论。

    网友“公子小白”:人肉搜索反映了网民的声音,并非全是无聊之举!不应该简单地一禁了之。但如果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造成侵权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我觉得不仅要追究信息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还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不入罪体现立法分寸感

    国内一位资深专家表示,应该说,网络人肉搜索在揭露腐败、鞭鞑丑恶上确实起到过很大作用,比如前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峰的落马,以及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的被审查就是典型的例子。但真理越过一步就是谬误,建立在公布他人信息基础上的网络人肉搜索也同样如此。

    而防止真理变成谬误的最好办法,就是立法,对所有信息的披露,有所禁,有所不禁。比如对公共信息的传播,不仅不应该禁止,还应该鼓励,因为“公众有权获知”。对一般个人隐私,则应该禁止随意传播,并明确侵犯隐私的责任。而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则应该区分哪些是“公众有权获知”的信息,比如与公职有关的活动(包括交友),其收入情况,以及其他应该接受公众广泛监督的信息;哪些是应该同样受到保护的个人和家庭隐私。

    另一位国内资深专家则撰文指出,“人肉搜索”既是道德和正义的化身,也戕害着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面对要求将人肉搜索定罪的舆论诉求,《刑法修正案(七)》以概念模糊、时机尚不成熟的理由,“暂不将其入罪”,体现出一种可贵的立法分寸感。

    事实上,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人肉搜索”不进入法制框架,并不代表无法对其约束。我们可以多管齐下将“人肉搜索”规范在道德和法律范畴内,譬如合理充分运用好适用于“人肉搜索”行为的现有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网民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或违法性进行甄别。

    新闻链接

    关于“人肉搜索”

    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信息,是如何被网友人肉搜索到的?这是很多人都很担心的问题。

    网友“我不是我”举例说,比如一个人名,倘若有硕士或者更高的学位,可以搜索论文库,找到他的导师,他的同学,他读书时的女朋友,他的毕业工作情况。如果没有这些资料,可以去校友录找一找他的其他求学经历。“更进一步的则是黑客手段,攻击IP,破解博客密码,炸开邮箱,盗窃即时通讯工具!一般的网民不具备这种技术,但是有人能做到。”

    很显然,人肉搜索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人隐私。如何理性地对待人肉搜索,引起网友深思。很快,有网友自发地制定了8条《人肉搜索自律公约》,其中就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以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等。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互联网  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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